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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口
计划生育
行政
执法
责任制
实施方案
人口和方案生育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xxxx年x月x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标准人口和方案生育依法管理与效劳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那么。一是合法性原那么,即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那么,即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根底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那么。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那么,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对各种违法行
为要及时制止。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标准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标准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条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条例以及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方案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版权所有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第二章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条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自治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XX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方法和实施细那么等标准性文件。
第六条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方案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方案生育生殖健康效劳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凡特定的方案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方案、总结;对全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方案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催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标准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方案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方案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方案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
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方案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方案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
方案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条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方案,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方案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催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方案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方案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方案生育效劳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效劳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方案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方案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方案生育效劳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统计制度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事故、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知识教育和条例等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方案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方案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方案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推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方案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信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条区计生局的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分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信访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区计生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按情节轻重、损害程度等方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
第六章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公开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现行的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
(二)关于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规定。
(三)关于方案生育奖励政策和扶助制度。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法和标准。
(五)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坚持的“七个不准〞规定的内容。
(六)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
(七)其它需要公开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方案生育办事程序
(—)生育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二)方案生育医学鉴定程序;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查验程序;
(四)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