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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就业
社会保障
问题
意见
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被征地农民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因政府统一征收局部或全部土地后失去土地而无业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业在册人口。农民失去土地处于无业和无社会保障的状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有责任帮助他们解决好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的具体表达,是统筹城乡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x〞的客观要求,是代表好、维护好、开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至关重要的利益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搞好就业效劳,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比较充分就业;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223年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培训率达80%左右,就业率达70%左右,并建立起我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到2023年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培训率达95%以上,就业率到达85%左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本做到应保尽保。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区(市)、县要以乡、镇劳动保障所为依托,发挥村级就业效劳站的作用,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被征地农民状况的调查摸底,摸清情况,建立根底台帐,实行动态跟踪效劳管理。
(二)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区(市)、县要纳入城镇就业效劳体系,搞好就业效劳;城市规划区外,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保存必要的耕地,或者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帮助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对于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异地安置,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区(市)、县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开展县域经济、开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和他们中的就业困难对象。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除公用事业用地外,征地用于生产经营的用地单位招用工时,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要开展和标准劳务派遣组织,通过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搞好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进一步完善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四)区(市)、县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通过招投标方式引进一批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利用乡镇闲置场地设立教学点,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培训意愿,结合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合理设置培训工种、培训课时和培训内容,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培训要和鉴定相结合,理论要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防止培训走过场,通过培训使被征地农民能够实现就业。
(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区(市)、县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一条龙〞效劳;要加大用工信息的搜集力度,定期召开被征地农民就业专场招聘会;要根据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需要,适时举办创业培训班,适应创业需要;要催促用地单位按规定比例招收、录用被征地农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催促用人单位依法与被征地农民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履行义务,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的稳定性。
(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组织力量,认真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研,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
(一)区(市)、县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纳入统筹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指标体系,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催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要给予人员经费保障,严禁挤占挪用基层劳动保障所人员和编制,已经挤占挪用的,要限期归位。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确保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关心劳动保障所建设,关心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充分调动他们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积极性。
(三)对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凡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纳入政府中小型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合伙创业工程可行的,可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政府每年从返乡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对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先进典型的奖励;被征地农民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等政策;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享受政府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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