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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公安
制度
建设
队伍
管理
浅谈公安制度建设与队伍管理
制度建设是公安队伍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促进队伍管理正规化的主要内容,也是“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根底性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在公安队伍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要看到,制度建设是一个常抓常新的课题,必须用开展的眼光看待制度建设问题,用开展的思路研究制度建设问题,用开展的方法解决制度建设问题,否那么,制度就会脱离队伍管理的需要,成为影响队伍长足开展的桎梏。结合工作实践,谨就如何用开展的观念指导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树立制度建设的开展观念
公安机关的队伍管理制度是指全体民警必须遵照执行的行动准那么和办事规程的总和,是用来调整队伍建设中各种关系,具有正式形式的标准化体系,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对制度建设也就提出了开展要求,主要表达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法规变化对队伍管理制度建设的开展要求。目前,我国仍处于立法活泼期,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修订,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办案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
订等对公安机关队伍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社会开展对队伍管理制度建设的开展要求。随着社会的开展,民主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思想素质、纪律作风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意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新期盼、新要求,就必须开展和完善队伍管理的制度建设。
(三)民警思想变化对队伍管理制度建设的开展要求。随着社会的开展进步,民警队伍的思想状况也在发生深刻变化,既存在民警追求实现自身价值,思想更加开放活泼的积极一面,也有更加关注自身利益,集体观念相对淡薄的消极一面;既有思想方法灵活,善于应付各种变化的一面,也有奉献精神缺乏,自我克制力不强的一面。公安队伍管理的制度建设必须适应民警的思想状况变化,必须加强对消极因素的针对性,必须不断完善和开展。
二、当前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公安机关队伍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仍在许多方面存在严重缺乏,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随意下发制度,使局部制度缺乏严肃性。严肃性是制度的根本属性,离开这一特性的制度就不能称其为制度。这就要求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必须严肃,应当建立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反复酝酿的根底上,而且制度一旦建立形
成,必须使其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同时,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对于任何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应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绝不能姑息迁就。
(二)制度繁杂,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制度必须严谨,相互之间不能重复、抵触,同时,必须有的放矢、言之有物、便于操作。但是,制度建立是一个复杂过程,不少单位的制度是靠东拼西凑建立起来的,没有考虑这项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是否能够落实、是否与上级的制度和要求相重复、相抵触,从而导致制度过多、过滥,使得民警对制度漠然视之、靠东拼西凑建立起来的,没有考虑这项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是否能够落实、是否与上级的制度和要求相重复、相抵触,从而导致制度过多、过滥,使得民警对制度漠然视之、麻木不仁。
(三)制度僵化,难以适应当前队伍管理需要。制度的好坏和执行的效果,必须放到队伍管理的实践中去检验和评价,及时搜集民警的反映,全面掌握执行的效果,注意发现存在的缺陷,并不断加以去除、修改和完善,否那么,制度就难以适应队伍管理的需要,就会成为队伍管理的羁绊。
(四)执行不力,使制度规定形同虚设。虽有制度但得不到很好落实的现象比拟普遍。实践中,我们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有些单位不能很好落实,出现了落实制度难的怪
现象,甚至有个别单位的领导干部还带头违反制度,使监督部门无法有效执行。还一些制度监督执行机制缺失,使之陷入无人监督执行的棚架状态。
三、用先进理念指导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安机关属于一支纪律部队,管理必须靠制度。因此,我们要保持清醒认识,真正把制度建设臵于队伍管理的重要位臵,用开展的思路、先进的理念解决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把制度建设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用“以人为本〞理念指导制度建设。以人为本是队伍管理的重要理念,当然也是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的理念,是判断制度合理性的重要标准。在制度建设中要做到以人为本,一是要充分考虑民警的合法权益和正当需求,不要人为地“拔高〞制度标准,不要制定超过履行职责需要的制度规定;二是落实从优待警方针,加快并完善从优待警制度的制定,使制度体系中从优待警制度和从严治警制度的结构更趋合理,努力提高民警执行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和谐警营建设。三是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阔民警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兼听那么明,这样才有利于各种暴露出来的问题得到解决,才有利于使民警接受制度、遵守制度、执行制度。
(二)用精简理念指导制度建设。实践发现,制度过多过滥、使民警无所适从,是制度执行乏力的根本原因,要克服这种问题,必须用精简理念指导制度建设。首先,对制定和修改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标准,明确规定哪一级的部门可以制定或修改哪一类的制度,从而使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标准起来,从根本上防止制度过多过滥等问题的发生。其次,要从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及时清理、废止一批不能继续发挥作用的、内容重复的制度,健全、充实一批仍能起到一定作用的制度,使制度建设与形势开展相适应。
(三)用效能理念指导制度建设。制度发挥效能的关键在于落实。因此,我们在制定、完善制度的同时,更应注重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有制度不遵守、有制度不执行,甚至公开违反制度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以充分表达制度的绝对权威。在各项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领导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态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引起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以身作那么,带头执行,不搞特殊化,才能形成尊重制度、坚持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良好气氛,使制度发挥应有的效能。
(四)用实践理念检验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的效果不在于条文的多少,而在于发挥作用如何。因此,要在队伍管理的实践中检验、评价和评估制度建设效果。要对执行效果差
的制度规定搞清形成问题的原因究竟出现在哪里,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及时调整完善那些与制订制度的目的不相协调、不相适应的方面,使制度更加合理、完善、科学、有效。
第二篇:公安队伍建设与对策公安队伍建设与对策
2023刑技一区队陈柯位学号:20222302140235
内容: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标准,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法制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力度,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质量逐步上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警民关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但是,法制执法监督仍然存在队伍不强、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不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如何完善法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本文通过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同时,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标准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对策思考
一、引言:
随着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变化和公安内部自身的改革开展,公安队伍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公安监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统工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公安监管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判缓刑等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关系到当地的治安形势进一步增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真正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弊端,这是一个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亟待研究和认真解决的课题。本文试就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作浅陋的分析,并提出系列对策和建议。
二、当前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现象
(一)警力缺乏带来队伍建设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交警队伍普遍存在警力缺乏的问题,由于警力缺乏带来的问题主要有:
(1)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巨大的交通管理任务,给全体交通民警带来了超负荷工作,影响民警的身心健康。从民警体检数据说明,约有65%的民警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大局部都长期带病工作。
(2)执法环境较差。山区农村群众素质不高,由于警力缺乏,执法人员较少,常发生集体抗法甚至袭警事件。
(3)由于警力缺乏,使许多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定的职责、任务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到位。
(4)一警多岗,不利于相互监督。许多应该多岗位、分民警办理的业务,只能采取“一警多岗〞的方法来缓解警力缺乏的问题,使民警“既当运发动又当裁判员〞,不仅效劳对象不满意,而且也不利于民警办理业务的相互监督
(5)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目前,在一些看守所中,监管与反监管,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十分锋利,看守所发生袭警、行凶、逃脱、自杀等事故时有发生,形式容乐观。而反观公安监管民警队伍现状:年龄偏大、体质偏差、文化偏低、能力偏弱(指与其他警种相比,“四偏〞比重高)。这种现象虽说不是全部存在,但也绝不是个别现象。究其原因,只要还是相关部门对公安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机关甚至把看守所当做“养老院〞和“收留站〞把一些接近退休年龄身体有病或其他警种不需要的“问题〞民警塞给看守所充数。
(二)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
(1)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不落实,学习教育照本宣科,造成有的民警政治理论匮乏,业务知识不精,对新的科学知识知之甚少,只注重文凭的提高,而忽略了自身工作水平的不断增长。
(2)工作作风不实。存在着宗旨不强、态度不好、效率不高、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影响了队伍形象。三是执法执纪不严。执法艺术不高,执法质量不强,执法监督不硬,有的民警不能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执法随意性大,重执法的法律效果,轻执法的社会效果,在执法中与群众发生冲突,产生不良的影响。
(三)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
(1)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缺乏。目前,法制部门主要以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审核评判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容易导致执法问题发生的事前、事中环节难以掌控,使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的难度和本钱均加大;事后的案件评判扣分、
记分手段加剧了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执法办案单位对法制部门的依赖性,弱化了其自身的监督作用。
(2)当前执行的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如,检察院对公安监督不管有无理由,公安考评时都要扣分,不但达不到考核效果,还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再如本级公安机关自行监督的案件,超出比例的也要扣分,这在不同程度上抑制了同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积极性。
(3)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标准。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方案缺乏,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用老方法、老套路分析新问题,尚未标准化、制度化和充分运用网络技术,难以适应执法形势开展的需要。
(四)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
(1)局部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如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