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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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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完善 公司法人 治理 结构 思考
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对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能有效解决信用社内部权力的分配和制约问题,是确保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开展的关键,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其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但是要到达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效劳功能的改革目标,其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一)权力约束机制无法保障 农村信用社自身的“三会〞未能形成相互制衡。根据改革的方案设计,省联社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机制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照规定程序产生,省联社的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省政府负责。这就是说省联社实际上对下级社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力,是一种法人治理结构的异化。 (二)“三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一是“三会〞成员结构不合理。所有成员均来自于本社,无非职工自然人、法人社员参加,有的联社的理事会只有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寥寥几人组成,剥夺了职工及非职工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选举权等民主管理权利。二是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监事会要按规定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农村信用社的一切重大事项也都要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但事实上是年度工作会议代替了社员代表大会。三是“三会〞的议事规那么、工作制度不严谨,有的联社始终就没有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导致了议事的随意性和混乱性,“三会〞之间职责不清,错位、越位议事,工作不协调、不配合,甚至出现“权利相争〞现象。四是个别联社理事长角色转换缓慢。有的受传统管理习惯和既得利益的影响,对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心理上不适应,对应由其他经营层实施的职能和权利(如贷款审批权、财务开支)明放暗不放,亲历亲为,“拉紧缰绳扶上马、送了一程又一程〞,影响和削减了经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六是监事会(监事长)成员的来源渠道及其职能决定了其名不副实的位置,很难做到独立于经营之外,独立于本社利益(甚至于不当或违法利益)之外,实施对经营管理层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股权结构有待进一步调整 按要求,信用社改革应根据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那么调整股权结构扩大股范围。但是从我们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情况看,截止到2023年2023月底,其股本金总额为202304.7万元,其中自然人股963.9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95.9%;法人股17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1.7%,投资股为零,如此股权结构不但使股东缺乏监督经营者的动力,而且也使他们缺乏行使监督权的能力,缺乏适时监控的机制。 (四)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外部约束力弱化 深化农村合作社改革要求建立根本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报告制度。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在信息报告和披露方面做的工作还不够,好的方面如对开展前景、股东分红等披露得多,对存在的风险、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等披露的少,有时甚至只字不提,造成这种情况原因很多,但根本的就是一个,是拍披露了以后影响信用社的开展,其实并非如此,如实地向股东披露必要信息,有利于股东正常监督和决策,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稳健开展。 (五)鼓励机制不完善,内控制度薄弱 农村信用社鼓励机制建设相对滞后。表现在工资分配、人员提拔任用、奖惩等方面,大锅饭思想严重,经营者的业绩与个人经济利益不相对称,工作积极性不高,近期信贷工作中存在的“惧贷〞、“畏贷〞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表现,这样对信用社的经营和管理产生的严重影响,不利于信用社的稳健开展,同时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的迅速开展,其控制风险愈加明显,局部信用社内控户和违规发放贷款等等,故此在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今天,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降低控制风险,仍是当务之急。 二、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把握三个重点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根底上,农村信用社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科学便理地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管理,一是健全“三会〞制度、选好“三会〞成员,“三会〞组成人员的素质结构是否合理将决定“三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精心选拔“三会〞组成人员:首选“三会〞人员组成结构要合理,既要有联社领导班子、基层社主任、业务骨干、职工代表,又要有信用社外部人员,如农户代表、企业代表等。信用社系统外人员在社员代表中的比例应不低于70%,其中农户股东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监)事会成员中信用社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三分之一。其次“三会〞人员的素质结构要合理,既要有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又要有财务、法律、经济、金融方面专业人才,要求第一个成员都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从而保证其有效行使决策权。特别是要按照法定程序精心选拔好“三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二是明确“三会〞职责,做到相互制约。“三会〞的职责、权力要明确、具体。包括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责;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职责,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权力划分要做到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设,实现相互制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联社决策的民主、科学,防止内部人员控制,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三是完善议事规那么,标准“三会〞工作程序,才能保证“三会〞的有效运转。要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那么。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那么,调动和发挥层面的积极性,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建立“三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议事规那么,落实风险和处置机制。由于不可能经常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加之农村信用社根底管理工作薄弱,各方面(包括管理者、员工、客户)对完善法人治理、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认识和适应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可能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下设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同时,要明确各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社务会的议事规那么,并在规那么中说明以下事项:(1)理事长是风险、审计、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持人,行使一票否决权,主任为成员之一监事长列席会议。(2)监事长是监督工作委员会的主持人,理事长、主任是列席人员。(3)主任是主任办公会、社务会的主持人,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必须率先标准自身的行为,严格按照议事规那么办事,确保决策、执行、监督工 作机构的标准动作。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鼓励约束机制 按照现代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除了行使传统有效的股权约束手段,形成相互之间的制衡以外,还需建立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大股东约束。增加一定量的法人大股东,由大股东向农村信用社派遣内部理事,参与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获取有关信息,进行业绩监控。二是从业人员的牵制。从业人员通过相应的组织机构(如工会)行使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制约权,尤其是通过内部晋升制度形成相互的监督作用。四是建章立制,要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人事工作制度,全面推行考试录用、竞争上岗、优组合和末位淘汰制;五是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并确保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建立薪酬与农村信用社效益和个人业绩相结合的正鼓励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增强股东参与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要解决好股权分散、法人股比重太小、投资股缺失等问题,要真正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股东监督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要保持股本金的稳定,防范股本管理风险。防止为应对改革而虚增资本、改革以后股本金下跌使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重新陷入困境。 (四)定期进行信息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定期披露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等信息,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状况、财务费用支出等关键性指标,以提高经营透明度,这样有利于股东参与监督管理,有利于有关各方进行决策。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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