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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办公室
加强
调解
工作
意见
新编
办公室加强调解工作意见
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维护稳定方面的独特优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原那么
行政调解是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那么,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加强和标准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自愿原那么。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根底上,自愿应当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自愿还表现为尊重当事人对调解方式、调解方法的选择。
(二)合法原那么。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那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调解不是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矛盾纠纷的必经程序。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事项;土地、林木、矿产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事项;土地、林地、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争议的事项;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争议的事项;劳动、人事争议的事项;消费、产品质量争议的事项;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事项;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事项。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起止时间,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60天。
(三)行政调解的组织和协调。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门人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主持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调解的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既可邀请行政机关的经办人员、主管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处理。涉及到第三人切身利益的纠纷还可邀请第三人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纠纷,行政机关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
对重大、复杂以及群众关注的行政调解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地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调解协议的签订。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内容和调解结果;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调解协议的签字盖章。调解协议须经行政机关认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六)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纠纷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
(七)调解结果的回访。行政机关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结果进行回访,注意发现问题,催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工作职责。要建立调解组织,安排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加强行政调解,当调那么调,调裁结合,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公安、信访、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国有资产、经济、卫生、教育、农发、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商务、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部门是行政调解的重点单位。上述单位要针对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遵循调解优先的原那么,制定具体调解方法。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置条件,及时依法调解,定纷止争;当社会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自身诉求。
(三)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动调解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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