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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研究公共管理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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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研究 公共管理专业 关于 残疾儿童 教育 缺失 问题 研究 公共 管理 专业
摘 要 在现如今的社会中,残疾人的社会地位相对来说比较低下,而且,残疾人也是一个社会边缘群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还是有一部分人对残疾人的态度相对恶劣,对他们有一种歧视的心理。残疾儿童作为这个社会边缘群体中更为弱势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有更多的困难。残疾儿童由于自身的缺陷,无法达到和正常人一样自主生活能力的高度,生活等方面都比较困难,所以残疾儿童应该通过教育来改变现状。残疾儿童能否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是他们今后走进和融入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到目前还是没有得到全面的解决。残疾儿童教育缺失,主要是没有完善的立法保护,从而不能让每一个残疾儿童都得到接受教育的保障,而且对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不够,特殊学校及相应教师的数量过少等因素都阻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残疾儿童;教育缺失;立法保护;资金保障 Abstract In today’s society, the social status of the disabled is relatively, whatever, the disabled is also a social marginal group. There are still some people are relatively poor attitude towards the disabled and they have a prejudice against the disabled in the real society. As a more vulnerable group in the marginalized groups ,disabled children may have more difficulties in social life. Disabled children are unable to achieve the same ability to live as normal people because of their own shortcomings, their life is difficult, so they should go school by study. It is one of the key factors for the disabled children to receive high quality education in the future.The lack of education for disabled children in China has not yet been fully resolved. Lack of education for disabled children, is not a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to protect, and thus can not let every disabled children are to receive education and protection, to the education of disabled children's funding is not enough, the less the number of factors and the corresponding special school teachers have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Keywords: the disabled children; lack of education; legal protection; financial security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1 (二)研究方法 1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1 二、残疾儿童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一)缺少完善的立法保护 2 (二)缺乏资金保障 3 (三)特殊学校建设相对较少 4 (四)师资力量较弱 5 三、解决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对策建议 6 (一)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立法保护 6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7 (三)加强学校建设,满足就学需要 8 (四)师资队伍建设 8 结 论 10 参考文献 11 谢 辞 12 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研究 11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就对特殊教育作了相关规定,让心理和生理有缺陷的人也能够享受教育。这个规定,让特殊教育在教育事业上的重要地位得以确定。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也随着政策的发展和完善而不断提高,各种特殊教育政策的提出和完善,说明国家看重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突出了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它是一个不容我们忽视的问题。 虽然我国重视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但是,由于学校建设和对特殊教育的投入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存在,残疾儿童教育缺失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他们无法享有自己的受教育权。所以,这应该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该去调查研究造成残疾儿童教育缺失的原因有哪些,以及我们面对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应该如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受教育权是残疾人人权中的一个部分,接受教育是他们融入社会生活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重要条件。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不仅仅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实际的社会问题,它同时也涉及到了残疾儿童的权利保障。为了让这个弱势群体中更为弱势的残疾儿童适应社会,独立生活,就应该让他们走进学校,接受教育,在学校里学习知识,汲取营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增强独立生活能力。 这在一方面可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负担,也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促进作用。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本文主要通过对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问题进行资料的查阅和整理,归纳总结出了残疾儿童和特殊教育等概念,并找出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现状和教育缺失的原因,在根据国外已有的一些政策措施,找出我国解决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对策。 2.比较研究法 本文通过我国当前的残疾儿童教育政策状况同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特殊教育政策作对比,找出我国与发达国家政策的不同之处,借鉴国外的优秀合理的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出解决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措施。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1.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广义上的残疾儿童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1]。它包括发展水平过高或者过低的儿童,或者有轻微犯罪及犯罪倾向的儿童。狭义上的界定就是指那些身心发展有各种缺陷的儿童。我国对残疾儿童定义为生理或心理和正常儿童不同,缺少学习和适应社会能力的儿童。这些儿童由于语言、行为等方面的缺陷,使得他们无法学习和生活,接受事物的能了也相对比较差。 2.残疾儿童教育的界定 残疾儿童教育是为了满足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需要,让他们获得生活技能、学习各种知识,专门针对他们生理、心理上的特殊点,而实施的一种教育。残疾儿童教育就是根据其身心特征以及教育需要,发挥他们的最大潜能,让他们增长和获得知识技能,增强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2]。其实可以说,给残疾儿童提供的教育就是残疾儿童教育。在残疾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采取的一些康复措施,也可以称为残疾儿童教育。残疾儿童教育在工作方法上与医生比较接近,因为它是采用教育形式在教育系统中对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实际上是采用医疗诊断与提供处方的方法。残疾儿童教育以全面开发儿童潜能为目的,从心里因素的开发与辅导方面,结合社会因素对儿童的影响,对残疾儿童进行科学教育。残疾儿童教育的对象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更多的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也被包含在残疾儿童的教育之中,我国根据这些儿童的特殊情况,对他们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化教育。 二、残疾儿童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由于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等发面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残疾儿童的教育事业发展由于这些因素导致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就残疾儿童基础教育而言,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已基本具备[3]。虽然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但是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缺少完善的立法保护 1.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 我国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中就涉及到了残疾儿童教育的问题。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残疾儿童教育的实施,但是,我国却缺少一部核心的特殊教育法。我国目前的相关法规都比较零散,尚未形成一个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而且现有法律中的规定都是为了体现教育公平原则而附加在法律条文中的。许多都是倡导性的法律条文,但是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则需要具体和细化的条文[4]。 在我国的现行法规中,缺少详细的、具有更强操作性的法规,而且在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的情况下,会导致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领导对特殊教育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从而不利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2.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点 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法律在一些条文规定上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和缺陷。例如,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残疾儿童免学作了规定,在这项规定中,“免学”就是经过法律规定的“依法免学”,也就是说,这些儿童在免学之后所接受的康复训练、教育安置等各项需求都不会受到保障和法律的保护。即使之后也颁布了相关的教育条例,但是其中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描述,没有具体的实施准则,这使得残疾儿童这类特殊教育群体被排除在关照的范围之外,针对他们制定的教育法规很难继续执行下去。此外,也很少涉及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使得更多的特殊教育问题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 3.特殊教育法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涉及到残疾儿童群体特征的描述性语言不够统一,许多地方容易引起误会。如果国家法律中没有统一使用这些用语,就不利于对残疾儿童的分类,更谈不上保障他们的权利。我国虽然颁布了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但大多数是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狭义政策,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利于法律的实施[5]。 (二)缺乏资金保障 我国对残疾儿童教育资金的投入远远少于国外的投入,多数特殊教育学校缺少配备的教学设施,甚至都没有基本的教学资料。特殊教育由于其特殊性,则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才能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工具,提供相应的特殊教育环境。我国由于资金投入少,而且各个地区经济差异比较大,造成各地区资金投入分配不均,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异显著,难以满足残疾儿童的就学需求。 1.特殊教育经费来源单一、投入不足 我国残疾儿童数量较多,则需要更多的教育设备及优质环境来满足他们的就学需求,虽然我国特殊教育资金的投入比在增加,但是面对当前的情况仍然显得微不足道,资金匮乏严重制约了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另外,我国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渠道主要是政府拨款,导致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也没有广大社会力量的参与,不利于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 2.经费投入存在地区差异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存在差距,导致我国经费投入在地区之间存在比较大的悬殊,这种资金投入的不足,减缓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在我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特殊教育经费由于财政收入偏高而投入较高,而在偏远落后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由于缺少经费的支持而难以支撑下去,造成了地区之间无法均衡发展的局面。此外,我国教育经费多投入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城市的先进特教设备及资源同农村学校少、教学资源匮乏形成了鲜明对比,农村地区经济落后,教学条件差、水平不高、没有完善的设施设备营造良好的特殊教育环境,都是阻碍特殊教育发展的不利因素。 3.特殊教育经费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经费缺少专人管理,尤其是基层特殊教育经费的管理不到位。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意识认识和看重特殊教育,且缺少有效的监督,使教育经费管理不到位,特殊儿童无法使用特殊教育经费,缺乏管理的教育经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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