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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审
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
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XX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按照审计署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的要求,结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各处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各级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审计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市审计系统和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重要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审计事项的决策,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从源头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重视加强审计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定,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权。
(六)积极承担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秉公执法,严肃查处。对分管负责的处室和个人违法违纪和行业不正之风不得庇护、纵容。
第六条设立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主管纪检监察副局长担任,机党委、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的主要领导干部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纪检监察副局长负责,日常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第七条审计局党组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审计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市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并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审计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的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纪检监察人员协助局党组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市局机关各职能处室的领导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要积极完成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面工作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工作作风整顿,严格控制庆典和检查评比活动,机关财务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政务公开〞规定,领导干部用车、配车规定,压缩招待费开支,受理领导干部礼品登记等项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工作。
(三)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机关作风建设,同时,负责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安排与汇报工作。
(四)各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本处室党员干部学习上级党纪政纪法规,催促检查“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规定〞、“两卡,两书〞,审计纪律公示制度的落实。处室要设立廉政监督员。
(五)监察室负责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廉政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查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同时,负责掌握了解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九条局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生的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发生严重腐败和违纪问题,要支持纪检监察向上级报告并组织初步了解,对上级的调查处理要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考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局党组和局党组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在总结、考核中,也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凡对党凡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发生了违纪案件处室的,不得评为先进,处室的主要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局领导对分管的处室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和局党组成员的述职报告必须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或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逐级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报告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材料、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等有关内容的材料、责任追究结果等,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逐级进行廉政谈话,各级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市纪委领导对局“一把手〞进行廉政谈话,局“一把手〞对局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纪检组长对处以下人员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内容,勉励干部要警省自身,珍惜前程,清正廉洁,干净、干事、干成事。谈话要写出心得体会,做出廉政承诺,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和本方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按照新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如在选拨任用干部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拨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藉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示、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失察或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藉处分。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夫察,甚至压制不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方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具有本方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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