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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密工作
规定
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1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保障公司信息资源在保密范围内合理、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保密工作的治理。各区域公司除恪守规定外,还应结合内部治理情况,制定本区域公司的保密工作施行细那么。
第3条 本规定的主要关联制度有过错责任追查方法、档案治理方法、劳动关系治理方法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4条 集团成立保密委员会,负责集团及区域公司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由主管集团行政事务的副总裁领导。区域公司可依照工作需要设定相关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商业、技术机密保护工作。上述人员应是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成员。
第5条 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划定集团保密范围、工程、密级和期限,制定保密工作规定,并监视执行。
2.指导、监视、检查集团的保密工作,向集团总裁报告和反响工作情况。
3.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历,表彰先进。
4.追查集团的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失、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6条 保密工作实行按业务由有关部门归口负责。归口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和监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审查保密事项,参与和协助调查失、泄密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划分
第7条 公司机密指按照公司治理要求和规章制度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
1.技术机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同时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机密包括但不限于:新工法、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公司技术标准及定额、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2.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组价策略、商业合同、客户名单、采购材料、财务材料、进货渠道以及对外投资的分析报告、会谈策略等。
第8条 除上条规定的保密范围外,公司机密还包括以下机密事项:
1.集团严重决策中的机密事项。
施的运营战略、运营方向、运营规划、运营工程及运营决策。
3.集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会议记录。
4.集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集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集团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材料。
7.其他经集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9条 集团机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机密〞、“内部(与档案治理方法相一致)〞四级。集团最重要的机密应列入“绝密〞级,泄露会使集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峻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集团机密,泄露会使集团权益和利益遭遭到严峻的损害;“机密〞是一般的集团机密,泄露会使集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内部〞是指不需对外的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及内部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或局部对外交流使用。
第10条 集团保密事项秘级确实定:
1.集团运营开展中,直截了当阻碍集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材料为绝密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策略、投标文件、涉及严重制造新的建筑施工方法、工艺等。
2.集团的规划、区域承包协议、财务报表、统计材料、重要会议记录、集团运营情况为机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开展规划、年度打算、区域规划、资金情况、全面预算、运营报告、上下游客户信息等。
3.集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薪资水平以及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机密级,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收入、人事信息报表等。
第11条 属于集团机密的文件、材料,应当依照本规定按级保存;对绝密级的文件,应加盖绝密章。
第四章 保密治理
第12条 集团总部及区域公司的员工都有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对直截了当参与集团运营治理的集团高级治理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保守集团机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13条 各区域公司及部门应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文档治理员,定期整理涉及本部门的公司机密信息并对密级分类,对其书式或电子文档进展存档保存。
第14条 对属于集团绝密级的文件、材料,其传递、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确定专人负责。各区域公司及部门确定人选后报集团保密委员会备案。通过互联网传输上述文件的,应直截了当向有关人员发送;禁止通过无关人员转发。
第15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集团绝密级材料的,应当事先经集团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提供机密、机密级材料的,集团职能部门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区域公司应经集团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并定期上报集团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16条 集团业务部门讨论投标策略、制造投标文件时,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依照工作需要,限定工作人员的范围;
2.按照保密规定打印、传送、保管相关文件。
第17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集团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议论集团机密,同时不通过其他方式传递集团机密。
第18条 销毁机密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登记造册,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派专人(两人以上)送指定地点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机密文件、材料和物品。
第19条 凡机密事项,未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出版和展览。
第20条 出版有保密内容的刊物要标明相应的密级,并建立严格的治理制度,操纵印发份数和流向。未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严禁向外发行和赠送。
第21条 非正式员工原那么上不能涉及机密事项,特别需要须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
第22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任前应将保管的机密事项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23条 集团工作人员觉察集团机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集团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24条 集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保密条款商定员工的保密责任。
对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应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恪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公司机密;
2.不得向别人泄露公司机密;
3.非经集团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商业机密进展消费与运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机密进展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25条 对集团高级治理人员和掌握关键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实行“竞业限制〞制度,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以下工作:
1.自行设立与本集团竞争的公司;
职于本集团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诱惑集团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诱惑集团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任后,与企业进展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26条 涉及集团机密的合作、代理、买卖、委托开发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相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机密范围;
2.合同相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情况下,不可将商业机密、技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处;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材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谈期间或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机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理解商业机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背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保密教育、检查和奖惩
第27条 集团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机密又便利工作的原那么。对保守、保护集团机密以及改良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明显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第28条 行政治理中心负责集团保密教育工作。各部门也要经常进展保密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具有保密知识,自觉恪守保密规定。
第29条 行政治理中心指导、监视、检查集团的保密工作。各部门要定期进展保密工作检查,堵塞破绽,健全制度,改良工作。
第30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恪守以下保密守那么:
1.严格恪守保密工作规定;
共场所、私人交往中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讨论机密;
3.不在公共发表的文章中泄露机密;
4.不私自抄录、复印机密文件、材料;
5.不用一般和无线传递机密事项;
6.不私自由外事、社交活动和出国时携带机密文件;
7.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或存放机密文件、材料;
8.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邮寄、传递机密文件、材料;
9.不擅自对外提供机密文件、材料;
10.觉察失、泄密咨询题,及时上报集团保密委员会,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31条 有以下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1.一贯恪守保密规定,长期为发生失、泄密事件并能推进别人保守机密有明显成绩的。
2.觉察别人泄露机密,能及时报告或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3.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机密的。
4.对保密技术、措施有严重改良或制造制造的。
第32条 对有泄密行为的员工,按照主观成心、过失及给集团造成的损失,给与相应的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给集团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查其法律责任。
1.对以下行为,应给以批判、警告及一定的经济处分;
①过失泄露集团机密,尚未造成严峻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②已泄露集团机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严峻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③泄露集团非绝密级机密,且未给集团严重造成严峻损失的。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给与予通报批判、责令辞职直致开除处分,并按集团的受损额10%-30%赔偿经济损失:
①泄露集团机密,造成严峻后果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②违背本保密工作规定,为别人窃取、刺探、收购或违章提供集团机密的;
③虽未给集团造成严重损失,但屡次泄露集团绝密级机密的。
第33条 以盗窃、收购等非法手段获取机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惩罚。
第六章 附那么
第34条 本规定由集团行政治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视执行及解释。
第35条 本规定经集团高层运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