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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技企业保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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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技 企业 保密制度
科技企业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方案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工程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催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阔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阔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保密范围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工程和列为企业秘密的工程、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局部技术要素。 第四章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方案工程的方案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方案工程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那么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根底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条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工程,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主管理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前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对外合资合作工程和本单位技措技改工程,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出奉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明知故犯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附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平安,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方案、工程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平安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平安,又促进科学技术开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关系国家平安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开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平安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平安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那么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实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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