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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泉源
乡党
廉政建设
责任制
责任
追究
实施办法
新编
大泉源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方法
责任追究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村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村、部门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那么。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按行业规定追究;
(五)经济处分,包括扣发千分考核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同时,可按行业规定追究责任或经济处分。
(一)对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方案、责任目标,但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相关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三)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五)对所在村、部门、单位、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采取上述追究方式的同时,可按行业规定追究责任或经济处分。
(一)对所在村、部门、单位、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不能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不认真研究解决,不组织检查考核,不催促落实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住房、用车、出国(境)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自查自纠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七)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县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在重大工程、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担任党政双重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各村、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分的情况,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分管领导向党(总)支部作出书面检查。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分管领导在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第十条领导班子副职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分的情况,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政纪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向镇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领导向镇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领导班子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一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班子应当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副职发生前款所列案件的,主要领导调离。基层领导班子集体向乡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领导班子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组织上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本方法所指的责任是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责任;责任的主体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应负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和经济处分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办理;
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党委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第十六条
纪检办公室负责对本方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追究责任成心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承担和追究责任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各党(总)支部、村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应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乡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向乡纪委报告备案,处理结果同时抄送乡党委组织办公室。
全乡各党(总)支部、村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应当将执行本方法的情况向镇纪委作出书面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中共大泉源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
第二篇: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方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管理人员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集团党发[202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求是、从严治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组织处理,包括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6、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部室领导班子予以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对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1、对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制定落实方案、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对公司下发或转发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