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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促进
就业
工作
意见
促进就业工作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深化对促进就业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继续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开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在开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效劳、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创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扩大就业的开展战略。坚持在开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展以及加快开展效劳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开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开展,鼓励开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标准灵活就业形式。大力开展劳务经济,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引导农业充裕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确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实施企业改革时,要按照科学开展观的要求,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进一步标准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效劳,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新型择业观和成才观的宣传教育,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七)建立健全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对政策进行完善和标准,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方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使法律的原那么和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八)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运发动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九)XX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23)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2223年底,202223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缺乏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经营工程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工程,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贷款回收率到达一定比例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根底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效劳,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202223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工程,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具体申请认定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订。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皖政(2023)3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2223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1.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明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工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工程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效劳等。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效劳补助,创业扶持补贴。
3.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平安、高效运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十五)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荣耀的良好气氛。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十六)加强创业效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标准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效劳,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效劳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效劳、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的建设和管理效劳。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效劳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就业创业园(街、区)要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效劳,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稳固开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就业创业园(街、区)和农民创业园(区)的开展规划和管理方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委制定。
(十八)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