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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军队
干部
退出
现役
暂行办法
范文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方法五篇范文
第一篇: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方法【公布日期】
1975-08-13【实施日期】
1975-08-13【有效性】
有效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方法
国发[1975]第129号1975年8月13日
〔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国发[1975]129号〕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这些干部经受了革命战争的考验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锻炼,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军队建设事业作出了珍贵的奉献。
这些干部退出现役到地方以后,在各条战线上,是一支重要力量。现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的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一、转业。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一般办理转业手续,由地方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并参照他们原来在军队中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的工作。连、排职干部一般转业回原籍,可以转到厂矿、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当职工或地、县、人民公社当干部。在分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时,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专长。有的干部因家庭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在地区上照顾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二、复员。退出现役后需要复员以及本人自愿复员的连、排职干部和个别营、团职干部,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
干部复员,一般回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区。如原籍无直系亲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也可到爱人、父母所在地区安排。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如本人要求,可以复工、复职;原是部队职工的,一般由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区安排适当工作。
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1972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应热情支持。需要修建住房的,所需材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价拨。
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生活有困难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逐步安排适当工作;已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武装部就地办理退休手续。
三、退休。年满55周岁以上的,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根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按照国务院1958年7月5日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退休。对国务院1966年国国字58号通知修改的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局部修订如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8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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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的6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0%;满1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5%。其它各项和安家补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退休干部原那么上回本人或爱人原籍省、市、自治区安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爱人或父母、子女工作地区安置。退休干部需要修建住房的,经费由军队解决,由当地革命委员会负责修建。如建筑材料当地革命委员会解决有困难,可纳入国家方案。
四、军队每年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的干部数量和分配去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拟定方案,上报审批后实施。各军区、军兵种、总部与接收干部的省、市、自治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分配方案联系交接。就地转业的,各大单位也可直接与所在省、市、自治区商定办理,并上报备案。对转业地方工作的干部,军队要提出分配使用的意见,供接收单位参考。转业干部的工作确定后,由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介绍到指定地区或单位报到。
退出现役的干部的爱人,有工作的,原那么上随同干部一起调动,有关单位应予分配工作。随军家属可随干部一同前往,当地人民政府应准予落户。
五、认真做好军队退出现役的干局部配和安置工作,使之各得其所,对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大意义。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过细地做好退出现役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发扬革命精神,服从党的需要,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民,能工能农,一切行动听指挥,愉快地接受组织安排。到地方后,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鼓足干劲,力争上游,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新的奉献。
地方各部门、各地区对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应当热情欢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保护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教育地方干部和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搞好团结,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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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方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二、士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方法第二条第
〔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或者作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
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那么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根底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
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存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十
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那么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
〔一〕、第
〔二〕或者第
〔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方法执行;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
〔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十
八、本方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
中发[2022]3号
2022年1月19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局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奉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方案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方案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开展和军队建设效劳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那么。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