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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深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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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深圳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主体 责任 规定 征求意见
关于深圳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XX市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根底和关键,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平安开展理念的具体表达。2023年制定的XX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市工业和商贸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开展,规定的修改完善显得十分必要。 〔一〕落实国家要求和实施平安生产法的需要。对于平安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平安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平安生产根底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发生〞。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平安生产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局部规定与上位法的要求不一致。 〔二〕适应平安生产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2023年我市恢复安监局,平安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2023年实施的规定滞后于体制变化。另外,由于规定由市经信委起草制定的,仅适用于工业和商贸领域企业,而不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一些有效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措施未能普遍适用。 〔三〕适应我市平安生产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平安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是平安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开展和市场效益;一些行业领域平安生产根底仍然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平安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亟需进一步强化。 〔四〕固化平安生产成功经验的需要。我市近年来在平安生产工作实践中总结了一些经验做法,也制定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有必要将有关事项总结上升为政府规章。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2023年9月20日市委、市政府全市深刻吸取“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教训落实平安生产重点举措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力争于2023年12月底前出台XX市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即采用废旧立新的立法模式,在本规章施行的同时,废止原政府规章。 二、立法过程 2023年8月,市安监局启动立法工作,委托成立立法小组。立法小组收集了国内各地平安生产立法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立法和标准性文件,赴山东、江苏、上海等地进行考察,并赴福田、罗湖、宝安、坪山、光明XX县区等地调研,与区安监机构、街道办及多家企业进行座谈。经屡次讨论修改后,形成了XX市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予以完善。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57条,分为总那么、平安生产组织机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平安生产投入、平安生产培训教育、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那么等十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界定。平安生产法第二条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但该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征求意见稿将生产经营单位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单位、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第56条〕。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应当履行的平安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第56条〕。 〔二〕关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危险性系数、事故发生概率、事故损失规模等因素,区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与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我市实际,将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生产储存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平安管理标准和要求,纳入监管重点〔第11条〕。 〔三〕关于平安总监。征求意见稿设定了平安总监制度,一是规定在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平安总监,要求其应当具有5年以上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从业资格,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平安总监〔第11条〕;二是规定其应当享受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待遇〔第19条〕;三是对其培训时间做出具体规定〔第30条〕 〔四〕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平安生产,开展日常检查,及时解决平安生产问题。征求意见稿一是要求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平安生产领导机构,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第12条〕;二是明确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缺乏50人的,可以不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平安工程师〔第13条〕。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总监、平安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并要求内部公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政府部门〔第 9、 10、 11、 14、16条〕;四是规定了平安生产经营决策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向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业绩考核部门和国资委报告平安生产情况〔第 17、18条〕;五是为提高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规定了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待遇不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岗位津贴〔第19条〕。 〔五〕关于产业园区、商业性办公楼宇。由于产业园区和商业性办公楼宇集中了大量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而局部产业园区和商业性办公楼宇的业主、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不重视平安生产,管理薄弱。为此,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要求其设立平安生产机构〔第15条〕,二是要求其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检查〔第34条〕,三是对设施设备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第46条第3款〕。 〔六〕关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平安责任追溯制度。事故事件追溯制度是深化平安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如果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能做到对每一起事故事件追溯到各流程各环节,及时将追溯分析出的问题转化成头脑中的经验、肢体上的行为,那么,事故事件重复发生概率将大大降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平安责任追溯制度〞。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经营全过程平安责任追溯制度〔第21条〕。 〔七〕关于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平安距离的规定。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租用不符合平安距离的生产经营场所,监管部门责令其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整改那么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而对监管部门满腹怨言,认为监管部门未事先提醒。为预防此类现象发生,减少纠纷,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包或出租单位在签订协议时确认其场所符合平安距离规定〔第23条〕。 〔八〕关于平安生产责任保险。新平安生产法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本钱〔第26条〕。 〔九〕关于平安生产教育培训。为增强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细化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明确上岗前培训内容〔第28条〕;二是细化培训课时规定,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课时、换岗离岗一年以上复工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做出具体规定〔第30条〕;三是细化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规定,便于监督检查〔第31条〕。 〔十〕关于风险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效的风险分级管控,可以有效分配资源,集中资源治理较高风险,降低平安生产隐患。为此,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平安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确定风险等级,落实平安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第33条〕;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平安生产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平安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第35条〕;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和平安评估,根据其危险级别进行管理和报告〔第 36、37条〕。 〔十一〕关于危险作业制度。危险作业具有很大的风险。实行危险作业工作票制度,目的是严格平安管理,审查作业过程中风险是否分析全面,确认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平安措施是否足够并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现场确认、签字。作业过程中因工作票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导致的人身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征求意见稿确定危险作业范围,要求执行工作票制度,确认现场状况、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第44条〕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业〔第45条〕。 〔十二〕关于相邻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应急互助。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事故可能涉及相邻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相邻生产经营单位联系方式,并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46条〕;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第47条〕。 〔十三〕关于法律责任。原规定法律责任较轻,一般为一万到两万,一万到三万的幅度。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了双罚制,既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分,又对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进行处分。二是提高了法律责任,罚款上限提高到五万元。三是要求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抱歉,并承诺改良平安生产工作,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第55条〕。 另外,征求意见稿在附那么明确提出废止XX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篇:XX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XX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平安生产责任以及强制性标准确定的平安生产技术要求,并对未履行平安生产责任和技术要求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障平安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到位; 〔二〕保障平安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落实到位; 〔三〕保障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到位; 〔四〕保障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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