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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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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水上 交通事故 处理 办法 新编
XX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办[2022]71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 为了标准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屡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响至部海事局平安管理处,联系 :02023-65292688。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目录 1.0总那么 2.0证据 3.0调查 4.0损失核定 5.0原因分析 6.0处理 7.0调解(略) 8.0海事签证(略) 9.0档案管理 附件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 附件 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 1.0总那么 1.1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那么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 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 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根底上,提出加强平安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分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1.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口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执法调查,又是技术调查。 1.4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本指南中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损、浪损、触礁、搁浅、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非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等事故以及船员或旅客自杀或他杀等。 a)碰撞: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b)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造成损害的事故; c)浪损:指船舶兴波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害的事故; d)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里在礁石上; e)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的事故; f)火灾/爆炸:指船舶因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致使船舶失火, 造成损害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在厂修时发生的火灾事故; s)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袭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h)自沉: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或船体漏水等原因及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漂浮、倾覆或全损的事故; j)其他。指不能归入前八类的水上交通事故。 1.5水上交通事故分级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来确定等级,共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参照交通部有关规定。 1.6水上交通事故管辖 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以地属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1)发生在海事机关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机关管辖,如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后驶往其它港口,到达港的海事机关应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机关的调查,后者可申请上级机关指定前者调查。 2)船舶、设施在海事机关管辖以外水域发生事故,由就近的海事机关或船舶到达我国第一个港口的海事机关管辖,如事故涉及两艘及以上船舶,将有两个或以上第一到达港,那么由所涉及的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协商,或联合调查,或以一方为主、其余协助的方式调查。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籍港海事机关应进行调查,如涉及前款所述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由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海事机关调查后,应向船籍港海事机关通报调查情况. 4)有关海事机关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级海事机关,由上级海事机关指定管辖。 1.7.1海事机关及调查官的权利与义务 海事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包括: 1)假设调查需要,可以责令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2)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3)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有权禁止其离港; 4)当事故责任确定后,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隐匿、谎报案件或抗拒查询的当事方给予行政处分, 6)在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后,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平安管理.对拒不加强平安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平安要求的,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海事机关在行使上述权利时,特别是责令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滞留船舶及禁止船舶离港等可能严重影响各有关方的利益时,应该慎重考虑。 1.7.2调查官在调查中有权: 1)询问有关人员; 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4)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5)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 6)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7)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 8)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1.7.3调查官的义务 1)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 2)调查应公正、客观、及时、全面; 3)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客观、真实地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遵循自愿、公平的原那么,进行水上交通夺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1.8资源保障 海事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适当的人力物力资源来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为此,各海事机关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队伍,组建由各类专家组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便对一些重大、复杂的事故进行调查。海事机关还应为调查官提供平安和健康保障措施,如必要的防护措施,注射疫苗等。 1.9调查官的准备工作 水上交通事故突发性的特点要求调查人员随时准备着,一俟接到通知,便能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他们应随身携带一公事包,包内应备有以下物品: 1)本人的执法证或授权证明书; 2)录制证词用的录音机,砚 3)空白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调查询问记录纸; 4)照相机或摄像机; 5)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6)手电筒、皮尺、小刀、封口的透明塑料袋、手套等工具; 7)通讯设备及通讯录(包括事故方和其代理通讯录); 8)相关法规、规章; 2.0证据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一般指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是证明水上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动。 2.1证据的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具有行政执法调查的性质,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所搜集的证据,就是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 2.2证据的种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 8)其他可以证明本实的证据 2.3证据的搜集 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过程,事故的结果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物理分布就是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与事故过程密切相关,而事故过程就是事故原因诸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因而,事故调查一般都从现场调查开始。事故现场对查明事故原因至关重要,但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或其他原因,事故现场可能会变动,事故痕迹可能会消失、现场物件可能会变化、消失或变得难以提取,船上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也可能会离船、分散等,因此,证据的搜集必须及时主动、面客观、深入细致,以获得充分、真实的材料。 搜集证据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二是证据保全。应尽可能将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档案. 2.3.1现场勘查 2.3.1.1现场勘查是调查人员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视、检测、测量、绘图、拍照、录像等活动。目的是核实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和寻找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留下的痕迹等。除了要对船舶、设施、货物、人员勘查外,调查人员还应对事发地点的航道、水文、气象以及周围环境和物标等进行勘查。 2.3.1.2现场勘查的工作一般是一次性完成,但对有些重大、恶性或案情复杂的事故,可能要进行屡次勘查,这些勘查主要是针对某些重点、疑点、有争议的敏感区域或关键部位进行重复或细致的调查。 2.3.1.3现场勘查的情况应在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上详细记录。勘查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勘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勘查应有当事人陪同。 图1现场勘验简图 2.3.2搜集物证 2.3.2.1物证一般是通过现场勘查搜集的.物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但不限于此: 1)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机械、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索具或紧固装置等的照片; 2)受损部位的照片; 3)与事故有关的机器、设备、属具、链条、钢丝绳、绳索或紧固装置中的损伤或破裂部件或其照片; 4)人们可能吞服、吸入或接触的那些能替导致中毒或伤害的、物、物质或材料的样本; 5)在碰撞或触损事故中,有关船舶、设施或被碰物体上剥损或刮伤的油漆外表的物质样本和擦痕照片等; 6)涉嫌引起火灾或爆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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