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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法
民间
互动
思考
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之思考
——以贵州锦屏县亮司为例
廖 钰 钱婷婷基金工程:国家社科基金工程“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批准号16BMZ017)中期成果;西南民族大学2023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工程〞资助博士工程(CX2023BS08);长江师范学院民族学开放基金工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以贵州锦屏县亮司为例(批准号2023XTJ01);
作者简介:廖钰(1990- ),女,重庆涪陵人,西南民族大学在读博士,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民族法研究。钱婷婷(1997- ),重庆彭水人,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23级2班学生。
(1.长江师范学院 财经学院 重庆涪陵 408100;
2. 长江师范学院 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23级2班 重庆涪陵 408100)
[摘 要] 随着社会多元化特征的日益凸出,国家法和民间法互相的冲撞与融合是难以回避的一个问题。从其内容来看,民间法是来源于民间传统的法律文化,拥有其自身特色的文化系统,在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当着极有特色的“外乡资源〞的角色,在某一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相比于国家法其存在的时间更早,是自发而成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法的内容和规那么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民间法的影子。亮司的风俗习惯符合当地民众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的现实,当地村民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用传统风俗习惯来约束自己。与束缚较强的标准性制度不同,非标准性制度也起着非常明显的作用,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标准性制度的作用范围与方式。以亮司为研究案例,考察其国家法和民间法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探索如何实现更好的调试路径,在加快中国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提供相应的的理论根底以及实际层面的意义。
[关键词] 国家法;民间法;有效互动;亮司
在我国社会开展变迁的新阶段,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是加强社会治理的方向之一,社会生活以及生产的方方面面都渗透着法律的点点滴滴,强化社会法制化建设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目标的根底前提。亮司是亮寨司的简称,亮司位于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一座苗寨,拥有4200余人(其中龙姓人数达3700余人),[1]是一个典型的龙氏土司文化的发源地。该村复杂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变迁形成的独特风俗习惯中,包含了许多调整本民族内部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这些标准自觉或不自觉的约束着当地村民,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调控功能,维持着人们生产生活的主要秩序,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国家法律。所以,在学术界兴起了一阵研究国家法和民间法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热潮。
在研究中,多以少数民族为研究对象,侧重于外乡化特色。本文主要针对亮司地区,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家族家规等为研究内容,探索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二元建构以及对接等问题,提出在当前条件下如何实现不同资源之间的互补,在此根底上寻找少数民族地区两项法律内容之间的良性互动路径。
一、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亮司的特征
贵州通史载,这里曾是三国武侯诸葛亮南征“平蛮〞时,其派属军队安营扎寨之地。亮寨、亮江皆诸葛亮而得名。“武候诸葛七擒孟获,遣马良通五溪,复征谭溪诸洞。 〞黎平府志载:“诸葛寨,在黎平府北一百里,今名亮寨。 〞罗丹诸葛洞石刻诫谕文记载:南宋景定二年(1261)夏靖州知府徐将军巡边,被苗酋诱而杀之,由此引发一场 “青烟断野,白骨枕途〞 的残酷战争。清代苗族学者龙绍讷的诸葛古迹考和仁山的亮水篇记载: “相传诸葛大起兵,为平蛮峒曾经此。迤逦一路驻天兵,亮水得名从此始。尔时芜秽本丘墟,未几民人渐集居。〞 此后民人渐繁衍千古苗寨。至明洪武年间,亮司龙姓家族开展成黎平府辖区的巨族。 因此,亮司具有非常典型的乡土社会和民族地区的双重特点。
(一)具有乡土社会的特点
民族地区的主体局部在农村,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当人们提及少数民族地区,一般指的是民族地区农村。这是因为,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色,例如民族传统、民族习惯等主要表达在民族地区的农村,而少数民族地区与其它地区的差异也主要表达在农村,包括经济、文化、传统、习惯等方面,因此亮司具有乡土社会特征。
根据费孝通先生的观察,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其重要特点是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繁衍生息下去,不太有变动,虽然也有人口的流动和分化,可是老根是不常动的。由于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乡土社会的生活是“赋予地方性的〞。人们出生在这个社区,彼此非常熟悉。因此,它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乡土社会,法律几乎不发生,当地社会从熟悉到信任,这种信任不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它是最可靠的,因为它是有规那么的。乡土社会的信用不是强调契约,而是行为规那么的可靠性,这是无需思考的熟悉的规矩。在乡土地区,由于地理环境更加封闭,受外部影响较小,“熟人社会〞的特征更为完整。
在由熟人组成的乡土社会,人们相互间知根知底,因相互熟悉而信任,遵循自然形成的礼俗(民间法的重要形式),根据礼俗处理相互间的关系。因为礼俗是“习〞出来的而不是外界强加的,所以人们即使不违反礼俗,也可以体会到从心所欲的自由。当国家法与民间法产生冲突,两者的博弈就不可防止。在博弈中, 民间法凭借其在乡土社会的各种优势,自然成为乡民解决纠纷的首选标准和方式。即使国家法凭借其强制力强行介人而排斥民间法,也往往难以到达预期目的,甚至适得其反,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当然,不能排除一些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国家法解决纠纷,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诉诸国家法,但是,即使这些人在解决纠纷中获得了国家法的支持,其最终结果也未必是自己想要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在乡土中国这种熟人社会,一个人一旦在道义上失去公众支持,就会遭受舆论的强大压迫,各种各样的冷遇和歧视就会接踵而至,甚至在社会交往中会被孤立起来,自己甚至家人将面临窘迫的处境,这无疑是一种可怕的惩罚。
(二)具有民族地区的特点
民族地区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许多民族共同生活,民族关系更加复杂。民族地区的民族心理、民族习惯和民族信仰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民族与民族心理、民族习惯、民族信仰、民族法律等都有冲突。一方面,虽然文化多样性是普遍存在的,但由于多民族聚居的特点,民族地区的文化多样性更为明显,文化多元主义所产生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又因为是边陲地区和偏远山区,交通比较不便,经济比较落后信息相对闭塞。这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特殊法律文化的重要原因。
在亮司,村民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用传统风俗习惯来约束自己,并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作用。龙氏迪光录载:“风俗者,自上施之为风,自下施之为俗。俗之美恶,视风之盛衰耳。(亮)司之风俗所变,在汉唐那么榛榛狂狂然,在宋明那么浑浑穆穆然,到清那么彬彬雅雅然… …军民杂处,汉土相安,四百年守世衔,十八寨民无叛志,以筋力之勤惰争贫富,以生童之多寡争盛衰,以人士之贤愚争贵贱。〞这段文字是对亮司风俗的总述,虽有过誉之处,但也不乏实情反映。同时,该篇对明清时期民俗还作了概述。亮司的传统节日有三月三日上花山、六月食新节、七月中元节、八月飞山节等节日,都具有民族特色。其他节日根本上与全国其他地方差异不大。亮司的丧葬有其民族特色,也吸收了汉族的风俗习惯。苗和汉两种风俗的结合更具魅力。例如,殡葬过程从时间的选择,到收殓、报客、选穴、开堂吊奠到发丧出柩、登山安葬、清扫屋子、安家先、扶山,通过各种非常复杂的程序,最后才入土为安。到目前为止,虽然有些程序已被简化,但总体的规那么和程序仍然很复杂。
(三)具有家族特点
大多数大家族都有自己的家规族约。家庭习惯法是家庭成员遵循的行为标准的总和。或以口耳相传的形式传承,可称为 “口碑式家族习惯法 〞 ;或被形诸文字为“家庭习惯法〞或“家庭规那么〞,“宗族规那么〞,“家庭训诫〞,可称为“文书式家族习惯法〞。家庭习惯法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二者共存。从实践上看,家庭习惯法不仅是国家成认的,而且是国家法的重要补充。
首先,家族习惯法是以国家法的精神为根底的,它是国家法的进一步延伸。以亮司的龙氏家族为例进行分析。龙氏作为亮司第一大姓,其家族谱系是龙氏迪光录,具有家族规那么的特点,如训诫、杜篡篇、训言、家训、传家殷监、约等都具有族规族训的性质,成为约束龙氏家族的教条。家规族约是家庭习惯法中最具代表性的载体。通过这些规定,亮司家族成为了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中心的地方政府和乡村社会的缩影,并且长期维护军事征调、朝贡、纳赋等义务,与当时的明清中央王朝有很好的互动关系。
其次,在国家法的支持下,家族习惯法更具威慑力。家族习惯法对违法者有自己的制裁制度,主要包括货币惩罚、体罚、身份罚(指开除族籍)等。最重的是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这只限于严重的行为,如乱伦、杀人犯和越货、纵火和盗贼,这些惩罚的使用相对很少。在家族法规中总是保存有“告官〞的权利。告官,又叫鸣官、投官。在按照家族规那么处理后,却屡教不改的,就将他们送到官府,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定罪量刑。
一方面,家族习惯法从国家法中借用权力和威严,使其更具约束力;另一方面,习惯法和国家制定的法律也是相互联系、相互贯穿的。
二、亮司地区的民间法
(一)该地区民间法留存的原因
亮司由于其独特的乡土社会特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特点,保存了较为完整的民间法,民间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也比较突出,这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经济开展状况
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亮司地区的经济开展比较落后,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较低,这个地区比较封闭,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不仅是经济文化的封闭,通往该地区的交通也相对封闭,下午五点以后根本就没有进出的车辆,街上的行人也很少,该地区的社会治理也很封闭,更偏向于大家族的“一言堂〞。因此亮司的乡土性就很明显,熟人社会的各种特征就保存得很完整,国家法在这种地方不容易推进,从而民间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就很大。
2.地理环境
虽然地理环境不能决定民间法作用的大小,但是,地理环境对民间法发挥作用的影响不容无视。亮司地区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相对闭塞,交通也不便利,信息相对不通畅,他们跟外界的交往就很少,了解国家法的时机就很少,接触国家法的可能性就小,从而,民间法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就更大。
3.文化开展状况
文化的开展状况对于人们会选择何种标准解决纠纷也有着重要的影响。相对而言,国家法代表着更为先进的文化。一般而言,注重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国家法的推进遇到的阻力就比较小,反之亦然。因此,在亮司,文化相对开展落后,这也是民间法在该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
(二)该地区民间法的特征
亮司地区苗族习惯标准生成于亮司村民的相互行为,是该地区的人们在无数次磨擦、调试中所开展起来的彼此都熟悉的行为标准。这套行为标准生成于亮司而又适用于亮司,它所反映的是亮司村民在面对各种纠纷时所做出的选择。亮司苗族村民通过利用习惯标准解决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纠纷和冲突,维持着亮司地区的社会秩序。
1.民间法的开展与延续的选择性
传统虽然相对保守和稳定,但其内容并不固定。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习惯和社会标准的开展呈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一些民族传统习俗延续至今,一些失落的传统再次被传承,一些习惯却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随着社会交流加速,一些地方的传统习俗逐渐被其它地区和民族所接受,个人的生活方式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即使在法律明确禁止的某些领域,躲避法律、抵抗法律和维护社会标准自治的可能性仍然很普遍。在传统的开展和延续中,国家法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确实认将支持和保护习惯和传统,这有利于它的延续和开展;法律不禁止,那么给了民间法存在和开展的空间;法律的禁止,虽然不一定能消除它的功能,至少会限制它合法生长的空间。在法律的非强制性或任意性领域中,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