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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国有企业
财务监督
实施
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x]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我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的原那么
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确保企业依法开展财务活动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受干扰;严肃财经纪律,标准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家资产流失;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催促企业用好财务自主权。
二、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企业财务监督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包括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企业非生产性开支的监督,控制消费性支出。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那么,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支出。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应编制工程概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按根本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工程报政府方案主
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工程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购置小轿车,应考虑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并严格按控购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和欠发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不得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
企业购建职工住宅,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用公款为职工装修住房。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应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年初编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严格按方案执行。对超支局部,由企业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当年作纳税调整。
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工资总额,列入本钱费用。企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应统一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发放工资必须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银行支取;发放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方案。企业人均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相应扣减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比例或工资总额方案。企业应付福利费必须严格按规定支出。企业不得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现金、实物。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二)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在此根底上购建固定资产。企业帐面固定资产净值占上年末总资产的比例,工业生产企业到达50%,流通企业到达20%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企业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资本金制度,按规定比例筹足工程自有资金。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向工程审批部门出具出资证明。企业的各项重点建设资金(包括国家的拨款和借款),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它用,凡移用的,一经发现,将追回被移用资金,并取消该
企业享受重点工程有关财政政策。
(三)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企业对外投资要认真做好有财务部门参与的投资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防止盲目投资。投资工程须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重大投资工程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50%;企业的流动比率低于1,或技术改造工程资金不到位,以及投资报酬率预期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企业应加强对外投资风险的防范。企业进行高风险投资,应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听取财务部门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严禁企业违规炒作股票。经批准,企业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商品期货业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已实现的交易盈亏作为本期损益处理,不得挂帐,并按期初实收资本的规定比例确定最高投资限额。超过最高投资限额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报批。
企业应对现有的对外投资工程进行清理,列出清单,连同投资协议,一并报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加强对关联企业经营往来的监督。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开支等,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五)加强企业购销活动的监督。企业应建立标准的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企业在积极开拓销售市场的同时,应加强对销售款的回收。企业提供或获得的销售折扣
(折让),要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严禁供销人员个人收受回扣。
企业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帐,不得虚报瞒报。严禁将财产租赁、对外提供劳务、副产品销售等所得收入,以及对外投资收益不入财务帐或私设“小金库〞,对违规企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企业资金调度的监督。企业要建立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平安。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以及按月编制的资金方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七)加强对企业本钱费用的监督。企业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本钱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本钱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严禁少计少摊本钱或乱挤乱摊本钱,防止效益虚假。企业当期发生的各项本钱费用支出应及时
进行分摊核算,发生的期间费用必须计入当期损益,不得挂帐。
企业费用除财务制度列示的工程可计入递延资产外,其它确需计入递延资产的,应将费用名称、金额及摊销期限等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计入递延资产。企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必须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八)加强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企业必须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企业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有财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进行清查,分清责任,由经办人填列具体事项、损失原因及金额,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资产损失金额扣除责任
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单项损失在20万元以下或年度累计损失在20230万元以下的,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自行核销,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单项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损失在2023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核销。企业的坏帐损失,一律报经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销。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和其它对外投资中的国有财产转移,以及兼并、分立、转让、出售、拍卖等国有产权变动,要严格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企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应认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防止盲目担保造成损失。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按相抵后的净担保额计算)。企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九)加强企业利润分配的监督。企业实现的利润必须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企业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公益金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外,其余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生产开展。企业对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十)加强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企业应严格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核算。按时如实上报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企业向有关部门提供的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一致,对会计报表不实或做假帐、设立帐外帐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要积极、稳妥地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企业主管部门与其兴办的中介机构没有完全脱钩前,企业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中介机构承办年度审计业务,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主管财政机关要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决算实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23%。对抽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工作失职和做假证的,主管财政机关应会
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及所在中介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三、企业财务监督的方式
企业的外部财务监督由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各级财政机关要积极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工效挂钩清算审核、财务大检查和向委派监事会委派监事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不标准的财务
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企业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方法,建立重大决策和主要财务事项财政备案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
门的监督。企业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其政治与业务素质,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
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报、隐匿、谎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和主要财务事项,应于当月及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负责人应积极支持、保障财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
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财务部门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确保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的财务监督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企业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在适当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推荐和参加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审。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企业财会人员,主管财政机关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人事部门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资格考试。对依法办事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本企业违纪违规行为的财会人员,有关部门要予以表彰和保护;对依法办事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机关要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网络,跟踪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资金运作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的有效性。对财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发现企业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致使国有权益遭受损失的,其所在
财政机关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主管财政机关在实施企业外部财务监督过程中,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索取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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