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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路水ۥ运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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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路 安全管理 办法
公路水运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立活动的平安消费行为及对其施行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点根本建立方案的公路、水运根底设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撤除、加固等建立工程。   本方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平安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治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平安监视机构负责详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按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治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平安消费条件施行监视治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考核治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应急治理机制,制定严峻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平安消费信誉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誉体系建立的一局部,对从业单位和人员施行平安消费动态治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施行监视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消费平安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消费平安事故进展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行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经历交流,普及平安消费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平安消费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立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平安消费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以下简称平安消费三类人员)必须获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消费运营活动和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有消费运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等。   工程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工程施工治理的负责人。包括工程经理、工程副经理和工程总工。   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员。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平安消费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平安消费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平安消费知识考试和平安治理才能考核两局部。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展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消费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平安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的平安消费费用。   平安消费费用由建立单位按照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平安消费情况的签字确认进展支付。   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平安消费条件、平安消费信誉情况、平安消费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立单位不得对征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勘察,注重地质环境对平安的阻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消费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平安消费隐患或者消费平安事故的发生。   采纳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别构造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消费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监理,对工程平安消费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平安消费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监理单位在施行监理过程中,觉察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立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平安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装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装置,提供有关平安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和平安功能到达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备和产品应当具有消费(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关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备,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平安功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平安消费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和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及平安消费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消费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依法对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消费各项制度,确保平安消费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按照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   本条所称平安消费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施行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治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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