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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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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改进 流动 党员 教育 管理工作 实施 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适应党员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共XX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的原那么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全市各级党组织的努力,逐步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标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联系密切,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着力,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标准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作用发挥明显进步。 二、明确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应把握的原那么 流动党员,主要是指离开原党组织所在地,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党员;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转移正式组织关系而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员。要按照“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要求,确定并落实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管党组织。具体应把握以下原那么: ⒈双向共同管理原那么。对流动党员,实行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共同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掌握去向,采取有效方法加强管理,并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流入地党组织要主动承担起管理的责任;做到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碰到的问题。 ⒉条块结合管理原那么。对外来流动党员,实行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相互结合管理。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为主管理;就业不稳定或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由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为主管理。工作单位、居住地和单位所在地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沟通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利用各自优势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⒊因人制宜管理原那么。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效劳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效劳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效劳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效劳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稳定性不强、居住地比较固定的,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由原所在党组织管理。 ⒋信息动态管理原那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党建工作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党内根本信息实时网上传输、查询,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效能。流动党员情况由所在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各基层党委及时把流动党员根本情况输入信息库,逐步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 三、严格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工作 ⒈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原所在党组织应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每年至少查验一次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⒉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要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 ⒊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人才流动效劳机构、劳动力流动效劳机构的党组织,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⒋留职停薪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保存在原单位;有新的固定就业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找到新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离开原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 ⒌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或离开原居住地,到异地居住时间较长的,要事先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为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⒍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半年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⒎对流动中的党员,但凡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或单位党组织都应予以接纳。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织关系。没有转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应催促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成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⒏党员因私出境出国,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⒐对从市外流入我市的党员,各流入地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要求,凭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予以接纳,落实教育管理措施。对没有转移组织关系,且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又无党员证明信的,要发动党员及时办理。 ⒑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街道社区党组织。转移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充分尊重党员本人意愿。 四、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组织体系 ⒈建立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到同一城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人员相对集中,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该基层党委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 ⒉建立流动党员联合党组织。积极推行流动党员区域化集中管理,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工业区、住宅区、商业区建立联合党组织,对区域内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实行统一管理。流动党员较多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可以建立外来党员联合党支部,统一管理辖区内难以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 ⒊对于待安置(就业)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等有关部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负责他们待安置(就业)期间的教育管理。 ⒋拓展新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切实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团组织等领域的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农村、社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新社团组织的党的基层组织,要主动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职责,及时掌握人员流动中的党员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认真落实教育管理措施。 ⒌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效劳机构。市上设立流动党员效劳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和各区、县设立流动党员效劳站,做好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无适宜去处的党员,协调安排到流动党员联合党组织。各区、县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其他党委组织部门也要指派专人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流动党员较多的街道和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效劳机构,负责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和管理。 五、探索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发挥作用的方法途径 ⒈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工作 实行经常性全程教育。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各基层党委及党支部应定期邮寄党课教材及有关学习资料,催促流动党员自学。教育、引导流动党员时刻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流动党员至少每个月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时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有效性。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如定期寄发学习资料,利用书信、 等方式加强联系。在每年“七一〞等重大节日和上级作出重要部署时,开展专题教育等。在流动党员集中返回时,要抓住时机组织集中培训,开展流动党员座谈会等组织活动。有条件的还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丰富教育内容,增强针对性。在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的同时,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组织流动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⒉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系员,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卡,负责每季一次与流动党员进行双向性、经常性、动态性的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进行跟踪考察。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的根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登记相结合,党支部每半年将登记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党总支、基层党委每年终或次年初上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流动党员的数量、流向及表现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提出管理意见上报党委,针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流动党员摸排梳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将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的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党员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上门慰问,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家乡经济、社会开展多作奉献。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同样感受到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 ⒊切实保障党员权利。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妥善解决流动党员参加选举的问题。办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要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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