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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社区管理组织路径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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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区 管理 组织 路径 选择
论社区管理组织路径选择 我国的社区管理是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它作为弥补改革中出现的管理缺位,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政府、理论界以及百姓的高度关注。在经历了近2023年的探索之后,反思其运行轨迹,不难发现,城市社区管理中“政社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尤其是在街道管理层面,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职能集于一身,其直接后果是现有社区管理体制确实立既未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未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阔居民的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社区管理仍旧更多地表达为一种政府行为。我们通过对国内外诸多城市的考察、研究、比照发现,社区管理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而由于国情差异,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照搬国外模式。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内,科学地界定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职能权限,并将二者有机地衔接起来,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网络式社区管理体系的关键所在。 1.理论依据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管理背景下,采取政府推动下的纵向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与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同步与协调开展的纵横相接的网络式社区组织模式,符合现代政府职能转换与市民组织开展关系理论的根本原那么。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方案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期间,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开展需要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实现转型期平稳过渡的根本保证。依据政治学家的观点,现代政治社会中政府的职能主要表达在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效劳和社会平衡等四大方面。但在不同的社会开展阶段,政府职能的结构重心会发生位移,即我们所指的政府职能转换。一般说来,传统社会下的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是阶级统治职能,以后逐渐转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效劳职能。发生这种位移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增长模式的变换以及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就现代社会开展进程的客观运行规律而言,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相对有限的生产力开展水平对应的是以阶级统治为主的政府职能和由政府附属于公民的一元附属结构向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分立结构的转变;在现代工业社会开展阶段,以靠增加投资和劳动力,开展新兴产业的外延式经济增长模式对应的是以社会管理为主的政府职能和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的有限制衡、相对独立的二元结构关系;在后工业社会,以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科技含量和效劳功能为核心内容的内涵式经济开展模式那么对应着以社会效劳为主的政府职能和政府与公民从原先的制衡关系向相互依赖的一体化意义上的一元包容结构的转化。上述转换模式表达了现代社会开展的普遍规律,但就开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比较而言,由于各自进入现代社会时的社会制度、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采取的经济开展政策不同,因而前者在社会开展阶段和公民组织发育程度上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一是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根底上的社会制度。它自17世纪确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至今一直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那么开展经济,因此,市场发育程度和生产力水平很高。目前,它已走过工业革命的启动阶段、工业社会开展阶段进入了现代社会的第三阶段——后工业社会;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根底上的社会制度。由于起步阶段落后的封建、半封建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市场发育程度以及生产力水平都比较低下。近20年来,在经历了由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改革之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步入现代社会的第二阶段--工业社会开展阶段。二是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社会已由早期的发生、开展走向成熟。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壮大,由国家和政府强制管理的“公域〞日趋缩小,而由公民和社会通过非强制的市场手段加以调节与管理的“私域〞越来越大,由此,相对独立于国家与政府的公民社会得到迅速开展并走向成熟。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开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方案经济体制时期,公民个人以及政府、企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全过程均由政府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公民和社会失去了独立行为的领域。直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加快市场经济进程时,公民社会的作用才得以认同。但市场经济的开展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对于大局部开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公民社会尚处在培育、开展阶段。三是伴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开展、成熟,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了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由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效劳职能的转换。与社会开展阶段、公民社会发育状况相适应,多数开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能仍以社会管理为主。上述情况说明,尽管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与开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因国体、政体以及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社会开展存在进程上的“时间差〞,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现代社会政府职能的转变,取决于经济开展水平的提高和具有社会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群众自治组织的发育与成熟。我国是一个开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尚处在工业社会的开展阶段。随着政府局部社会职能的转归和企业社会职能的逐步剥离,社区作为承接载体,在社会事务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与成熟是实现社区工作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从理论上讲,社区管理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系统,是社区内居民为了到达某种共同目标,自动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但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开展阶段仍需要政府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尚处在培育阶段的国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政府的外力推动,采用政府参与的纵向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与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同步与协调开展的纵横相接的网络式社区组织模式,符合现代政府职能转换与市民组织开展关系理论的根本原那么。 2.对我国现有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分析与思考2.1根本评价: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效果显著。但尚未走出政府职能转换内循环的老路。应该说,从社区建设提出至今,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开展。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制度上的保证。1998年7月,配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调整,国务院正式赋予新组建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指导社区管理工作 ,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健康开展。二是将原有的市、区、街纵向城市管理体制引入社区,初步形成了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为主要特征,兼具各地特色的社区建设管理组织方式,如XX市建立了以民政系统为主导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且市、区、街、居四个层次均实行“一把手工程〞。XX市专门成立了市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区工作的宏观筹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任务。南京XX县区委、区政府以社区党建联席会和社区建设开展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将辖区内有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联接起来,通过确立全区的社区建设目标、确定社区建设的重大工程,协调社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等方式,实现社区单位的有效整合等。三是确立了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以XX省为例,市政府明确提出了“一确立、两赋予、三分开〞的改革思路,即:确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的地位;统揽辖区内的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四是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基层社区组织的制度创新,例如XX市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在全市普遍建立新型的基层社区组织结构,包括:建立社区党组织,对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社区效劳事业或在民办非企业和小型民办企业工作、以及处于离退休、待岗等情况的党员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探索建立社区的协商议事机构等。许多城市通过采取选派、招聘、直选等方式,调整居委会人员结构,加强居委会组织制度建设。工、青、妇等社团组织也根据形势开展需要,将工作的触角延伸至社区。上述实践活动说明,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根本架构已经初步形成。虽然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成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但就总体而言,以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的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依旧更多表达的是政府内部职能的转换。因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方针,对基层社会行使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内部职能部门权限调整的结果。而街道辖区作为操作层面的社区,办事处同时又代表社区居民行使社区自治管理职能。显然,街道管理层面的政社合一,职责不清将直接导致街道办事处的功能错位。近几年,不少城市在探索居委会改革道路时,大多把居委会定位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上,委员们享受政府补贴。在居委会管辖的社区内,由于居民自觉参与社区管理动能缺乏,没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社区协商议事会的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我们担忧,长此以往,这种由政府直接管理社区的做法,将失去依靠社区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的真正意义。 2.2理性思考。澄清认识误区,明确职能定位,建立衔接渠道。 2.2.1城市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区别与联系。目前,人们在谈及城市管理时,误将它与政府对城市的行政管理等同起来。实际上,城市管理大致包括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根底设施管理等四项内容,其中社会管理既包括政府的行政管理,也包括社区的自治管理。虽然两者的管理目标都是要实现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开展,但其管理主体和实施手段却完全不同。城市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对城市的管理主要采用包括政权、法律、政策、纪律等在内的强制性控制方式;而社区自治管理的主体是社区成员,他们对社区的管理主要依赖思想观念、社会心理等非强制力手段,包括习俗、道德、宗教、舆论等一些具体方式的运用。城市行政管理系统与社区自治管理体系是一种平行互补关系,它们作为社会管理体系的组成局部,将随着经济的开展、社区管理体系中居民自管能力的增强,呈现城市行政管理系统趋弱的格局,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效劳的位移。 2.2.2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定位。依据社会机制“三板块〞理论,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之间是一种互补增益的伙伴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以强制(权力运作)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那么是以志愿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政府与社区管理组织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以社会治安管理为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通过“社会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预防犯罪是社区管理组织应尽的责任,但打击违法犯罪那么属政府的职权范围。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开展。同时,政府作为全体公民利益的代言人,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作为辖区居民的代表,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助的方式,满足社区成员多元化的需求。显然,两种“效劳资源〞的有效整合,可以大大增强整个社会承担社会需求和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既然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系统中的功能与角色不同,科学地界定它们各自的职能权限就成为实践的准那么。在社区管理体系中,政府的职能是作为推动主体,通过规划、资金支持和严格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引导社区的开展方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是作为实施主体,代表当地居民利益,在辖区范围内行使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 2.2.3在街道行政社区,以具有法律地位的半官方性质的社区委员会为连接纽带,构筑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上下对接、纵横交织的强大的城市社区管理网络。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呈现“纵强〞、“横弱〞的不对称开展格局。如果不加大后者的扶持与培育力度,“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将无法实现。社区管理组织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笔者认为,在社区由政府行政管理向居民自治管理的过渡阶段,通过在街道层面组建具有法律地位的半官方的社区委员会,作为沟通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不失为一种理想选择。所谓半官方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是指经“社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社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代表所组成的社区综合性管理组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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