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电大
考试
纳税
筹划
试题
答案
范文
天道酬勤
电大考试纳税筹划试题及答案
\o "偷税" \t "/laws/_blank"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躲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客观原因是税法及其有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
1)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当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指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制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实行先分后税,由投资者分别缴纳个税。
公司制企业又叫股份制企业,是指由1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4.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后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拟适宜,既可以享受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又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开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7年3月,B机构就20×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的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他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本钱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他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问题:非居民企业A应如何重新规划才可少缴税?
【分析】
如果通过税务规划,使得案例中的特定所得都与常设机构B没有实际联系。甲股份由A直接持有,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A是香港居民。那么规划后所得税为: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500万元。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那么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500×7%=35〔万元〕;
〔2〕利息所得45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那么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450×7%=31.5〔万元〕;
〔3〕股息所得20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那么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预提所得税为200×5%=10〔万元〕;
〔4〕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
以上所得税合计76.5万元,比规划前少173.5万元。
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的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1〕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
〔2〕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也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3〕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4〕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lO万元、30万元、80万元。
问题:试分析在每一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将乙公司设立成哪种组织形式更适宜?
【分析】
第〔1〕种情况下,当总机构盈利,而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时,从表l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第二年纳税较少,可以推迟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第〔2〕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有盈利时,从表2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对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以决定分支机构形式。
第〔3〕种情况下,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时。从表3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和子公司形式虽然在5年内应纳税总额相等,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使总机构在初期的亏损与分公司之间的盈利相互冲抵,使企业集团在第一年、第二年的应纳税额为0,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第〔4〕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均为亏损时,从表4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同样能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
以上分析说明,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无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集团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都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使企业集团推迟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表1 经营情况表〔一〕 单位:万元
年 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笫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00
200
200
200
200
1 000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15
10
30
80
5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150
185
210
230
280
1 05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37.5
46.25
52.5
57.5
70
263.75
乙公司为
子公司
乙公司
应纳税额
0
0
0
0
13.75
13.7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50
50
50
50
63.75
263.75
表2 经营情况表〔二〕 单位:万元
年 份
第一年
笫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笫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00
200
200
200
200
1 000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5
20
40
60
80
21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215
220
240
260
280
1 21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53.75
55
60
65
70
303.75
乙公司为
子公司
乙公司
应纳税额
3.75
5
10
15
20
53.7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53.75
55
60
65
70
303.75
表3 经营情况表〔三〕 单位:万元
年 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笫三年
笫四年
笫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30
100
150
200
370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5
20
40
60
80
21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35
-10
95
210
280
58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0
0
23.75
52.5
70
146.25
乙公司为
子公司
乙公司
应纳税额
3.75
5
10
15
20
53.7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3.75
5
15
52.5
70
146.25
表4 经营情况表〔四〕 单位:万元
年 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笫三年
笫四年
笫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30
100
150
200
370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15
10
30
80
5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100
-45
0
145
280
42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0
0
0
36.25
70
106.25
乙公司为
子公司
乙公司
应纳税额
0
0
0
0
13.75
13.7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0
0
5
37.5
63.75
106.25
李某与其两位朋友打算合开一家食品店,预计20×8年盈利360 000元,三位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 000元。
问题:食品店是采取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哪种形式将会使得20×8年度的税收负担较轻呢?
【分析】
由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应纳货物和劳务税相同,故方案选择时暂不考虑其影响。
1.采取合伙制
假设李某及其二位合伙人各占1/3的股份,企业利润平分,三位合伙人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000元。
每人应税所得额为126,000元,即:
〔360,000+4,000×12×3-3,500×12×3〕/3=126,000 元
适用35%的所得税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