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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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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省省养 公路 养护 管理工作
XX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公省养[2003]20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效劳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开展,适应社会经济开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公路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扶持、促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的意识,以路为本,以人为本,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关于公路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 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的宏观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关于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与标准; ㈡负责养护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在经济上实行合同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 ㈣负责实施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并监督公路养护方案的完成;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 ㈥负责落实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路管理段的主要职责: ㈠在总段(分局)直接领导下,负责现场监理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 ㈡负责组织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工作; ㈢履行所辖路段公路养护的协调效劳工作; ㈣其他职权。 第十条养护中心(公司)的主要职责。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总段(分局)的决策决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开展。 ㈡负责制定中心(公司)的经营方针、规章制度、长远开展规划、经营规划、投资规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㈢面向市场,参与投标,组织完成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任务,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和其它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㈣负责中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㈤完成总段(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 第十二条招投标工作按部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XX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XX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方法执行。 第十三条监理工作按照XX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监理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公路养护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可参加投标。否那么,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由公路总段(分局)提出建议方案和概算,报省公路局审核。经批准后,由公路总段(分局)招标实施。 第十六条公路总段(分局)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按有关标准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并向省公路局报备。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投资需要变更时,应当报经公路局批准。 第十八条公路总段(分局)应全面做好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事宜。 第三章养护管理内容及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把“养护质量和效劳水平〞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养护中心(工程公司)要大力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专业化,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路况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第二十一条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局部,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㈠作业项目的划分。小修保养作业项目按对行车舒适和路况质量的影响性质划分为预防性和效劳性。 1、预防性养护是指在影响行车舒适和安全的病害出现之前,为防止和延缓路面及桥涵构造物性能恶化,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所实施的各种预防性养护处理项目。 2、效劳性养护是指养护部门为保证车辆正常行使和整洁的路容路貌,及时去除对车辆有阻碍的路面撒落物和排水系统畅通的项目。 具体划分范围详见附表。 ㈡质量标准: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具体要求做到:及时处治路面病害,保持路容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二十二条修复性养护是指已出现病害,造成路况下降,影响公路使用性能,危及行车安全所实施的养护项目。包括中修、大修、改善工程。 第二十三条中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主要作业项目: 1、修理、接长、或增设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及铺砌边沟; 2、整段安装、更换路缘石(带); 3、整修桥头搭板或过渡路面; 4、修理更换中小桥支座、伸缩缝及个别构件; 5、检修大中型钢桥的全面油漆除锈和各部件; 6、修理永久性桥墩、台侧墙及桥面,加宽小型桥面; 7、重建、增建、接长涵洞; 8、修复和加固桥梁河床铺底或调治构造物; 9、更新排水设施; 10、新设或更换永久性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桩、界牌等; 11、修理更换护栏、隔离栅、防雪栏; 12、划设路面标线。 第二十四条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建或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项目。 主要作业项目。详见公路养护技术标准附录B公路养护工程分类。 1、改善原路技术等级的整段线型; 2、重建或增建较大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 3、去除大塌方及善后处理; 4、用稳定材料改善整段土路; 5、加宽、加厚或翻修重铺整段碎砾石路面; 6、翻修或补强重铺高级、次高级路面; 7、补强、重铺或加宽高级、次高级路面; 8、加宽、加高、加固大中型桥梁; 9、改建、增建小型桥梁和技术性简单的中桥; 10、增改建较大的河床铺底和永久性调治构造物; 11、修理吊桥、斜拉桥与调整更换个别吊索; 12、更换大桥桥面的铺装; 13、修理更换大桥支座、伸缩缝; 14、增设护栏、隔离栅、防雪栏栅。 第二十五条改善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和载重需要而分期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主要作业项目。详见公路养护技术标准附录B公路养护工程分类。 1、加宽整段路基,改善公路线形,提高技术等级; 2、加宽、加高大中型桥梁,提高公路技术等级; 3、改建、增建小型立体交叉桥; 4、增建公路通道; 5、增设防护栏、隔离栅等。 第二十六条大中修、改善工程的质量标准。按照部颁标准和合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到达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桥梁养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应经常检查和养护。 ㈠桥面是否平整,有无破坏; ㈡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㈢桥面是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㈣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㈤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㈥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㈦交通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第二十八条各公路总段(分局)、养护生产单位应科学合理组织养护生产。 第一季度以备砂、防滑、打冰、疏通桥涵、边沟、防止水上路,维持路况,加强冬季养护,保证春运安全为主。 第二季度以处治翻浆和路面病害,油路修补、油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改善排水系统,预防水毁,恢复路况为主。 第三季度以抢修水毁,开展标准化养路,提高路况为主。 第四季度以修复水毁、冬季养护,整修路容,稳固路况,采备养护砂为主。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养护管理工作,做到预防性养护和全面养护。 第三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按照XX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方法、XX省公路小修保养油路修补管理方法、XX省公路桥涵、防护构造物养护管理方法等规定,严格执行。各养护生产单位应按全省统一要求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建立“省局监督、总段(分局)和公路管理段监理、养护工程公司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明确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养护作业时限要求: 1、油路修补应遵循“早补、补好〞的原那么随坏随修,从标记病害、处理基层、修补面层完成原那么上不超过3-7天,做到挖填与修补同步。翻浆、沉陷、拥包不超过7-10天。 2、桥涵、防护构造物出现损坏、根底掏空等现象随发生随处治。 3、桥涵、边沟、急流槽等排水系统淤塞处理7天完成。 4、桥头跳车、栏杆、伸缩缝、泄水孔、支座等病害和构件损害处理不超过20-30天。 5、国道水毁阻车不得超过24小时/次,省道不超过48小时/次。 6、油路罩面工程要求7月底前完成。 7、新重铺油路工程8月底前完成。 8、桥梁、涵洞加固、改造工程当年完成。 9、其他作业项目按招标合同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总段(分局)应当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㈠1月-2月开展公路春运安全畅通工作; ㈡3月10日-7月20日开展公路养护竞赛活动; ㈢4月15日-9月30日开展“水毁预防及抗洪抢修〞活动;㈣9月30日-11月开展“抢修水毁,恢复路况〞活动。 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其他劳动竞赛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送省局。 第三十四条各公路管理机构、养护中心(工程公司)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先保通,后抢修〞的原那么,编制完善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及时做好自然灾害后的公路修复工作。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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