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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煤矿安全
监管
工作
加强煤矿平安监管工作
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平安生产的主体,平安生产要靠企业来保证,要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凡在我市有两处及以上煤矿的主体企业必须在临汾设立分公司,起到宏观决策和平安监管作用,并实现“五到位〞;煤矿企业要建立以煤矿为根底、以矿长为核心的生产建设和平安管理体制及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平安开展的经营机制,并到达“十要求〞。煤矿企业要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带班在一线,指挥在一线,隐患处理在一线。煤矿企业要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平安责任,将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相结合,将平安责任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区队、每个班组、每个人头。
二、突出平安生产工作重点
在全力防治煤矿五大自然灾害的根底上,突出治理瓦斯和防治水两个重点,贯彻落实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防治水工作“十条规定〞。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强化煤矿平安标准执法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那么,标准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标准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平安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落实煤矿平安县级监管
煤矿县级平安监管部门要落实领导干部包片、五人小组包矿责任制,催促煤矿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分;煤矿整改完成后,由煤矿平安监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建设矿井监督管理
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各主体企业要加强对建设矿井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平安责任,建设矿井开工后,立即安装人员定位系统,揭露煤层后立即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应立即安装产量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六、强化联合执法
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平安监管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平安隐患。发现重大平安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平安监管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报有关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备案。整改结束后,申请有关煤矿平安监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
对于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平安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
第二篇:加强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加强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开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平安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平安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平安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催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标准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分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平安生产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那么,标准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标准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平安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催促煤矿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分;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催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平安监察执法方案,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分;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给、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平安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撤消其平安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平安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平安隐患。发现重大平安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平安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平安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平安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平安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
第三篇: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工作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23〕18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平安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平安生产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加强煤矿平安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开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平安生产
1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平安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平安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催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