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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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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莆田市 城区 环境保护 行政权力 事项 流程图
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   莆田市荔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力编码:PT04HB-XK-0001)   (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时限:4个工作日,监督 :2692117   (2)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时限:3个工作日,监督 :2692117   (3)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图:时限:1个工作日,监督 :2692117   2.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权力编码:PT04HB-XK-0002)  时限:3个工作日,监督 :2692117        3.排污许可证核发(换证)(权力编码:PT04HB-XK-0003)  (1)临时排污许可证办理事项审批流程图:时限:3个工作日,监督 : 2692117      (2)正式排污许可证办理事项审批流程图:时限:3个工作日,监督 : 2692117      (3)正式排污许可证换证办理事项审批流程图:时限:3个工作日,监督 : 2692117      4.撤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权力编码:PT04HB-XK-0004)   时限:6个工作日,监督 :2692117      5.荔城区环保局建筑工地夜间午间施工审批(权力编码:PT04HB-XK-0005)  时限:5个工作日,监督 :2692117      二、行政处分(共24项)  (权力编码:PT04HB-CF-0001——PT04HB-CF-0024)   (1)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分简易程序流程图:  时限:4个工作日,监督 :2692117  (2)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分一般程序流程图  时限:1个月(作出处分决定),监督 :2692117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荔城区环保局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权力编码:PT01HB-QZ-0001):时限:30日,监督 :2692117  2.荔城区环保局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权力编码:PT04HB-QZ-0002】  时限:30日,监督 :2692117  四、行政征收(共1项)   排污费征收(权力编码:PT04HB-ZS-0001)  时限:17个工作日(不含年度申报时间),监督 :2692117  五、行政确认(共1项)  荔城区环保局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权力编码:PT04HB-QR-0001)  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年度申报时间),监督 :2692117  六、行政监督检查权(共2项)  1.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1HB-JD-0001)  2.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的监督检查(权力编码:PT01HB-JD-0002)  监督 :2692117      1  不通过  补正补齐通知书  退回  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  审核 (3个工作日)  听证(15个工作日)  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公告(7个工作日)   受理(0个工作日)  不通过  受理(即办)  补正补齐通知书  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审查(2个工作日)  退回  听证(15个工作日)  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公告(7个工作日)  审批(1个工作日)  听证(15个工作日)  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审查(2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  退回  补正补齐通知书  不通过  受理(即办)  审批公告(7个工作日)  受理 (窗口经办人、即办)  审核、审批 (即办)  不通过  受理(0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补正补齐通知书  退回  审查(2个工作日)  听证(15个工作日)  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审批(1个工作日)  审批公告(7个工作日)  审核(2个工作日)  受理 (窗口经办人、即办)  审批(分管领导、1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经办人、即办)  审批(分管领导、1个工作日)   审核(2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经办人、即办)  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2个工作日)  审批(分管领导、1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经办人、即办)  审核(2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经办人员、即办)  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即办)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取证  填写处分决定书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报送备案  结案  报送区环保局备案  现场检查发现、移送、投诉或上级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区环保局相关职能科室和区环境监察大队审查  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由2人以上具有执法证件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区环保局相关职能科室和区环境监察大队起草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分意见  报区环保局法制股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  发出行政处分  事先告知书  予以立案的,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报区环保局法制股审查后报领导审批  送达(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送达  是否自动履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  是  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的案件,符合听证的告之听证权利,被处分者要求听证的,区环保局组织听证  不予立案的,(应移送有关部门的,5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政府部门处理  行政处分  领导小组研究  当事人不服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重新立案  否  维持、变更  撤消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交付暂扣或者封存的决定书和清单)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的职权,对符合强制措施实施条件的,提出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9条赋予的职权,对符合强制措施实施条件的,提出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交付查封或者暂扣的决定书和清单)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者申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收费人员、大队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出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并送达,告知排污费征收的工程、标准、金额、依据,并说明理由和征收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出具排污核定通知书并送达,告知核定的种类、浓度、数量、依据,并说明理由和征收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送达核定通知书  送达复核决定通知书  征收对象对征收结果无异议的,将征收经额缴至指定国库帐户  征收对象对核定结果无异议  征收对象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编制统计报表,归档  征收对象拒不交纳的,进入行政处分程序  征收对象对征收结果不服的,可提起征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服药无异议的,将征收经额缴至指定国库帐户  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排污者,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监察机构的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正常工作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在工程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需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告知申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要求,向排污单位发回一份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对排污单位提供的排污申报表及材料进行排污申报年度审核;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排放污染物需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依法进行处分  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要求的,出具排污核定通知书并送达,告知核定的种类、浓度、数量、依据,并说明理由和征收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排污者对核  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  排污者拒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分并责今限期补报  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编制统计报表,归档  两名以上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  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经检查发现有轻微问题,不需处分  提出改进建议  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经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  需给予处分  转入行政处分程序,立案调查  记录存档,制作监督检查登记表  承办部门负责人批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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