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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农村
建设中
农民
主体性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性
一、政治主体
政治主体反映了我国农民的政治地位,我国农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被治理的对象。在传统的封建社会,农民从来就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客体,“民〞在任何时候都是被怜悯的对象,“君〞才是主宰。农民的利益和权益常常被侵犯和剥夺,因此造成了无数次惨烈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
20世纪我国革命的实质是农民革命,但它的性质是与传统的农民战争完全不同。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阐述了农民的政治主体地位:“农民——这是中国工人的前身。将来还要有几千万农民进入城市、进入工厂。如果中国需要建设强大的民族工业,建设很多的近代的大城市,就要有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长过程。〞
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从制度操作层面保证农民政治主体地位和作用的贯彻实行并不成功。人民公社体制长期存在,这是政社合一的经济高度集中、政治高度集权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农村农民的活力受到了严重的束缚。
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政府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乡镇政府,开始筹划乡村社会的自治权,并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这是新时期农民确立政治主体地位的重大举措。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农民主体的重要步骤。当分田单干把农民从人民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时,客观上已经把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职能归还给了农民。随着经济改革开放的开展,民间力量在农村经济领域的主导地位确实立,从客观上要求国家将乡村公共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让渡给民间,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还开展了村民自治、直选村主任的试点工作。1986年前后,中央还一度考虑成立农会,直接选举乡镇长和乡镇自治的改革要求也提了出来。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农村“官权退、民权进〞的步伐停了下来,有些地方甚至是背道而驰,官方权力大举下乡,乡镇政权机构大大扩张,农村经济改革开放的成果遭到了巨大的损失,直接或间接导致了90年代农村的衰落。新农村建设时期,如何完善确保农民的政治主体地位和作用,仍然需要深入的探索和改革。
二、市场主体
我国的经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农民也就应该是市场的主体,市场经济离开了农村市场,离开了农民这个市场主体,将是不可想象的,市场化的改革也将是不成功的。
在方案经济时期,我国形成了“农村搞农业,城市搞工业〞的二元格局,防止小农自发的资本主义走向,大搞“割资本主义尾巴〞,农村市场极为萎缩,农民只能在农村从事农业,不能从事第二、三产业,更不能进城务工。没有市场,农民就没有开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根底性作用,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了成认。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农业商品化、市场化的过程。市场化,就是用市场来配置资源,通过市场来调动人的积极性,通过市场把整个经济、整个世界、整个社会连在一起,建立广泛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开展社会化大生产。农业市场化,就是通过市场经济把整个农村、农业、农民联系在一起,把城乡、工农联系在一起,使农村、农业和农民融入整个社会,建立广泛完善的市场体系。
新农村建设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相通的,新农村建设的实质就是将以小农经济为根底的、专业化分工不兴旺的、传统观念包袱重的传统农村,转变为现代商品经济的、专业化分工兴旺的、以拥有现代观念的新型农民为主体的现代农村。市场经济要求高效率的、规模化的、集约型的生产组织形式。新农村建设要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村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要求农民由传统的自给自足的个体劳动者变成从事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劳动的现代农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
三、创造主体
农民在整个中国的历史演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毛泽东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主要的社会成员是三局部人,就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农民是第一产业的主体力量,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局部,因此自然是历史的创造主体之一。
从国外的经验看,农民积极主动的参与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因素。韩国新村运动是一场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群众广泛参与的运动。农民乃至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是新村运动取得成功的关键。政府虽大力支持新村运动,但并不包办一切。上什么工程、工程的进展如何完全由农民自己选择。新村运动的组织实施者是从农民中选出的“指导者〞,而不是具有准公务员性质的“里长〞(相当于我们的村长)。即使政府认为对农民有益的事情也要先征求农民的意愿,真正让农民成为各项农村建设事业的主体,决不强制推行。因此,新村运动得到了农民的广泛支持,1970~1980年,参加人数累计达11亿人次(1970年韩国总人口才3200万)。
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不仅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首先,从人口结构上看,农民占我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和生产群体,是我国社会结构的主体。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我国改革开放继续深入的根本国情,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农民的广泛参与。
其次,农民为我国革命的胜利及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做出了“很大奉献〞。我国的工业化是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有50美元左右的情况下启动的,因此,政府长期以来实施工业优先战略,通过挤压农业来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据专家测算,1954~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取了7140多亿元的巨额资金。1978~1991年,剪刀差额累计已高达12329.5亿元,相当于同期农业生产总值的22%。进入20世纪90年代,剪刀差还呈不断扩大趋势,每年差额绝对值都在202300亿元以上。如果没有农民的支撑,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就不会有今天的局面。事实上,也正是有了农民群体的奉献和牺牲,我国才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可以说,农民对我国的工业化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奉献。
再次,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民表现了积极的首创精神,为新农村建设的开展探索了前进的路径。改开开放以来,我国农民表现了极大的历史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一,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众所周知,作为我国“第二次革命〞的改革就是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序幕的,并由此带动整个农村乃至城市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对此,中共十四大报告已做出了充分肯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第二,创造了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起动和开展资金,主要是农业的积累,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农民创造的乡镇企业对我国现代化的意义也不仅仅限于农村。邓小平指出:“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开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出。〞第三,创造了劳动力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农民为了求生存、谋开展,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纷纷走出故土,辞别家乡,向东南沿海和城市进发,随即出现了持续多年的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民工潮〞。“民工潮〞实际是对传统户籍制度、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的冲击,农民们正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创造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创造出用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新机制。第四,创造了股份合作制。80年代以来,亿万农民还创造了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各行业、各类型的农民股份合作制联合体正在全国雨后春笋般出现,有效解决资金与人力资源的结合问题,创造了新的运作机制。第五,创立了小城镇。我国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把他们转移至城市,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小城镇的崛起,主要靠的是广阔农村乡镇自身经济的积累和亿万农民自己的力量。农民在开展乡村经济的过程中,通过自身的实践,证实了其为现代化建设的最根本的“创造主体〞之一,有力地证明了我国最为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民蕴含着很强的创造潜能,有能力成为地方经济开展的探路人。
四、价值主体
农民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参与及其为之所做出的奉献,决定了他们也是现代化的价值主体之一。农民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项,共享社会开展的成果,既是人类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现代文明的精神本质是一种主体性的精神。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创造了价值却失去价值,工人的劳动产生了异化。而在我们国家,所有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在内,既创造价值,当然也应该享受其劳动成果的价值。
当前在我国,让农民享受到社会进化所带来的成果,一个最直接的表征就是照顾和保护农民的利益。所以有学者指出,农民问题,千头万绪,根在一个“利〞字。而利益问题,实质上就是一个价值问题,即政府如何对待农民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创造主体作用的发挥程度,而且还影响着民众与国家的关系状况,乃至于民众对现代化建设的态度问题。因此,能否正确摆好农民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价值地位,是决定着现代化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把农民作为价值主体,最主要的是落实在对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调动上,也就是说落实在把农民当作真正的创造主体上。
综上所述,历史与现实的我国特殊国情,决定了农民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所扮演的必然是政治主体与市场主体、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相统一的双重角色,它们内在统一于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我国现代化的关键是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而乡村现代化的本质就是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民在参与到现代化实践中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自身创造主体作用的同时,只有分享到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传统型〞的墨守成规的小农意识才可能向“现代型〞的进取开放的公民理念进化,成为现代化的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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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逸阳.农民主体论[m].人民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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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新立.韩国新村运动启示录[j].人民论坛,2023(2).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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