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浅谈重点人员管控工作的开展:所谓重点人员,指的是公安机关根据规定,对存在危害行为嫌疑或前科进行记录的人员,主要包括涉恐人员、涉稳人员、涉毒人员、在逃人员、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重点上访人员及本地需要关注其他人员等。一直以来,通过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科学管控,在预防及减少违法犯罪、及时准确打击违法人员、维护国家平安及社会公共秩序稳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开展并进入社会转型阶段,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重点人员脱离管制的现象越发严重,尤其是很多重点人员为脱离公安机关管控范围,往往居无定所、人户别离,对社会治安秩序形成了严重危害。针对这一情况,加强基层公安机关对重点人员的管控能力势在必行。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公安民警,特从加强重点人员管控方向出发加以研究,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积极作用。关键词:重点人员;管控工作;问题;对策众所周知,人口管理是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根底,而对重点人员的管控又是其中的重点及难点。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及社会的转型关键期,违法犯罪的诱发因素呈增多趋势,在一段时期内,违法犯罪行为有可能呈总体上升态势。因此,做好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就成为了具有紧迫而又长远意义的任务。一、当前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重点人员列管范围狭小,漏管现象较为突出虽然目前我国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中明确提出了重点人员的定义及列管范围,但真正落到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很难把握。因为其中所提及的“危害行为嫌疑〞,只是有一定迹象或可能性,其中很多不明显的情况,如果没有深入调查难以界定,甚至存在捕风捉影、主观臆造之嫌。基于此,目前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列管重点人员之中,主要以刑释解教缺乏五年者为主,真正有现实危害性的重点人员列管较少。同时,目前流动外来人口作案现象增多,但外来人口列管比例却相对较小,只有局部犯罪事实被查实的流动人口列管其中,漏管情况较为严重,这也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职能的有效发挥。第2页共4页(二)重点人员管控体制不够完善健全,导致失控现象突出由于基层公安机关缺乏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有效合作,且内部未能形成整体合力及集聚效应,再加上公安情报信息资源共享执行不力,直接导致重点人员失控现象突出。具体而言,一是基层公安机关往往缺乏与司法、民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针对重点人员管控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快速联动机制;二是公安机关各基层部门之间也未能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