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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组织与管理规范
DB3206T
1005-2020
特色
小城镇
节庆
活动
组织
管理
规范
1005
2020
DB3206/T1005-20205.4.1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企业均可以赞助单位的名义参与活动,应为活动提供资金或物资,可享受相应回报:5.4.2应配合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监督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对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应的责任。5.5支持单位5.5.1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企业均可以支持单位的名义参与活动,应为活动提供名义、资金或物资支持,可享受相应回报:5.5.2应配合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监督部门的工作,并承对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应责任。6活动策划6.1活动筹备6.1.1活动立项6.1.1.1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经活动发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同级政府部门审批立项后举办。6.1.1.2活动报批时应同时提交活动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活动主题、活动要素、组织机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活动宜传、经费预算等。6.1.1.3节庆名称使用权实行延续制,但中断举办2年以上的,他人可申请该名称。6.1.1.4举办冠有“国际”、“中国”等字样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冠以“江苏”等字样的各类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报省主管部门批准。6.1.1.5凡是与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内容无关的活动或其他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得变相“挂靠”在经批准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中作为分活动或以子项目名义安排。6.1.2活动方案执行6.1.2.1经批准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执行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活动要素、组织机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活动进度、活动宣传、活动经费等。6.1.2.2所有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在提交执行方案时,均应同时提交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没有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的活动,或者方案和预案在论证中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6.1.3活动推广6.1.3.1活动推广的主要形式包括:新闻宜付、广告宣传、产品宣传、网络宣传等,应符合国家和新闻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应误导、欺骗公众。6.1.3.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不应注行任何形式的宜传推广。6.1.4活动变更6.1.4.1活动主办单位可对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变更。6.1.4.2经批准举办的特色小城镇节庆活动,应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应变更。6.1.4.3需要变更活动的日期和时间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部服告,并向做出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6.1.4.4需要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做出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6.2活动实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