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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危险
货物
水上
运输
管理
法规
思考
危险货物水上运输管理法规的思考
过去的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x年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x年2023号令)同时于这年1月1日生效,而1981年交通部公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那么([81]交港监字2060号)同时废止。这一部法律和两个交通部令(以下简称“一法两令〞)调整了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体制和模式,明确标准了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管理要求。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公司及其船舶如不了解这些新要求和新变化,仍按以前的方式来运输危险货物或进行港口作业,就可能发生一些违章甚至违法作业行为,受到港口行政部门或海事部门的执法处分,引发耽误船期或其它经济损失等企业不愿面对的不利局面。本文结合港口工作实际,试就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变化和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与同行们商酌。
一、“一法两令〞带来的新要求和新变化
1、管理机构及体制更新,海事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随着船港界面的划分更趋明晰。
港口法和港口危规明确,新成立的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实施行政管理,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除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外,还应接收港口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遵守港口有关危险货物作业的规定。根据海上交通平安法、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海事管理机关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平安监督管理,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监督管理,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即对船与港之间的作业监管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定。
2、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趋向实时、便捷、标准。对船舶而言,由原来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口或过境提前3天申报改为进、出港口24小时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办理申报危险货物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对港口作业来讲,港口法第34、35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同时,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平安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3、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方式调整更新。改变了过去仅由海事管理机构一家审批方式,在港内水域过驳作业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审批前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在港口外水域过驳作业的报海事管理机构审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选择符合相关条件的水域,制定平安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方案。
4、船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明确。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等。
5、在港作业标准细化。船舶--增加载运危险品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的条件的规定,并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这是以前法规中没涉及到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6、应急预案必须制定并实施演练。一是要求港口作业企业按规定必须建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相应的演练;二是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编制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7、人员资质必须取得有效证书。一是要求港口经营人所雇用的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二是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员工,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平安预防措施,掌握平安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能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行动。
8、危险货物定义更加明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将危险货物定义扩大到包括污染危害性等特性的货物,也就是船舶载运marpol73/78公约中列明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样也要遵守我国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是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不能无视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3条那么明确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那么,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全面做好的相关配套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平安不仅关系到企业利益,更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并对运输平安产生重要影响。而港口危规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国家新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是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进行全面标准的行政规章,是在总结我国港口国际、国内危险货物平安管理经验和教训根底上建立的新的管理制度,对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平安监督职责和企业管理责任,加强港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推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逐步标准化、法制化,促进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健康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企业的学习、宣传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系统正确的把握各项管理制度的实质,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港口危规的要求积极推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标准化,不断提高平安监督管理水平。港口企业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港口危规,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平安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的危险货物种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切实按章作业,确保作业平安、生产平安。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要向船舶、作业委托人等港口使用人宣传危险货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催促他们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港口企业做好港口的平安生产。
2、依据港口危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核发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危规第九条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作业品种或者类别,颁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未取得认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二是严格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审批。港口危规第十七条的规定即是建立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动态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申报,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日常管理,防患于未然。
申报工作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量的实际情况,以为港口企业效劳为宗旨,合理安排并公布申报方式,指定专门接受申报的处(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做好日常申报管理工作,保障港口畅通和生产顺利进行。
港口危规第十七条是对作业开始24小时前申报的规定,主要是对非定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的要求。但是,对于定货种、定码头泊位、定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为简化程序,方便企业,提高行政效率,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具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明确。
对于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证认可范围内的品种,如果是港口企业对该品种的第一次作业,应当进行平安评估,并同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平安评估报告。如果不是港口企业对该品种的第一次作业,可以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采取报备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是严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关。港口危规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港口企业从业人员范围为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所有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以及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自2022年5月1日起,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业不得安排上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制定培训方案,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保障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四是必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港口危规第九、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并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事故应急处置体系重要的组成局部,主要应当解决发生事故后,怎么实施救援,用什么方法救援的问题。目前,专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多数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不是专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根本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港口危规将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必备条件,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让每一个企业承担自救的责任。从事非专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可以参照专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
五是严格危险货物作业封闭式管理。港口危规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了对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制度。
由于港口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类别多种多样,港口作业的管理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品种或者类别确定相应的管理原那么和方法。根据全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实践,其管理方式原那么确定如下:
(1)原油、成品油、液化气、散装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作业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2)危险货物储存或者装拆箱作业,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3)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成套设备中含有危险货物,以及散装固体硫磺、硝酸铵、鱼粉、种子饼等在港口装卸作业,可不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几点对策措施
“一法两令〞明确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机构及责任主体,明晰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海事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调整了港口作业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要求,危险品船舶及在港作业的企业应注意及时适应,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建议,供参考。
1、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及船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遵守“一法两令〞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开展,人们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平安问题越来越关注,为了与时代要求相适应,满足现实平安管理的需要,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屡次讨论修改才出台了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