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危险货物水上运输管理法规的思考过去的一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x年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x年2023号令)同时于这年1月1日生效,而1981年交通部公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那么([81]交港监字2060号)同时废止。这一部法律和两个交通部令(以下简称“一法两令〞)调整了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体制和模式,明确标准了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管理要求。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公司及其船舶如不了解这些新要求和新变化,仍按以前的方式来运输危险货物或进行港口作业,就可能发生一些违章甚至违法作业行为,受到港口行政部门或海事部门的执法处分,引发耽误船期或其它经济损失等企业不愿面对的不利局面。本文结合港口工作实际,试就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变化和对策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与同行们商酌。一、“一法两令〞带来的新要求和新变化1、管理机构及体制更新,海事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随着船港界面的划分更趋明晰。港口法和港口危规明确,新成立的港口管理机构对港口实施行政管理,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除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外,还应接收港口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遵守港口有关危险货物作业的规定。根据海上交通平安法、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海事管理机关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平安监督管理,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监督管理,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即对船与港之间的作业监管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定。2、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趋向实时、便捷、标准。对船舶而言,由原来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口或过境提前3天申报改为进、出港口24小时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定第2页共8页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办理申报危险货物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对港口作业来讲,港口法第34、35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