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必要性诠释[]本文通过对各国反垄断的豁免制度的研究,考察了其反垄断法演变的过程及反垄断豁免制度产生开展的背景并对其功能予以积极的评价,论证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提出了在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应进行相应规定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垄断本身违法原那么有罪推定合理原那么破产公司原那么卡特尔合法垄断一、垄断的概念及反垄断立法的目的何谓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有行为和状态之分。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是指经济力过度集中,而垄断行为那么要广泛得多。一般而言,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本钱,减少开支,使自身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快速开展;而同时,市场自由竞争的存在,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效劳多样化,给消费者以众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也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到达最大化,因此,自由竞争是社会经济开展的最正确状态,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节能挖潜,生产要素的配置到达合理化和最优化,而垄断那么削弱甚至阻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少数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一个企业凭借垄断优势独占市场,形成对市场定价和份额的垄断,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开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二、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立法的演变自1890年美国公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来,各国一直对反垄断采取严厉的规制措施,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一直采用“本身违法原那么〞。“本身违法〞原那么是指企业具有第2页共8页优势本身即是违法。“本身违法〞观念在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得到了集中反映。针对该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90%,审理此案的南德法官认为:“根本上不能区分优势的存在和优势的滥用,企业具有优势地位而不利用是不可想象的。〞自该案开始,原那么上认为企业的优势存在本身就是坏事,而相对应的就有了“有罪推定〞原那么,即企业合并导致市场集中迅速上升,那么合并就推定为本质上减少了竞争而因予以禁止。以上情况足以说明,对于合并造成的垄断状态的严厉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