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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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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违反 安全管理 规定
违反平安管理规定 违反平安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铁路平安行政处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铁路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分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铁路平安的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分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分。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铁路行政处分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铁路平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平安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分。第十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未依法进行招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分。第十二条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1个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上2倍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2个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2倍以上的,或者选择没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90万元以上202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未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 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2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对铁路运营平安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影响铁路运营平安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平安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平安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023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铁路运输的平安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家铁路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2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相应的许可证件。第二十二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平安防护设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平安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平安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23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平安协议,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平安标准,影响铁路运输平安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平安监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202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防护距离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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