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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务局
行政
调解
活动
方案
水务局行政调解活动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区行政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充分认识水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行政调解是各级水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根底上,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是各级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密切水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二、水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
水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建立完善的水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畅通水行政调解渠道,实现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联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水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水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水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四、水行政调解工作的原那么
(一)自愿原那么。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那么。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那么。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表达公平正义。
(四)注重效果原那么。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五、水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水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水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水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最多可延长2023个工作日,但必须事先告知当事人。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请。水行政调解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水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根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受理。水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对不属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水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根据行政管理职能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水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三)调解。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根底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水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根本领实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四)结案。达成调解协议的,水政行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并加盖水行政机关印章或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水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水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交付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决定书,交付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协方中所作出的不利陈述,不能作为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五)归档及回访。水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调解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回访,掌握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催促履行调解协议,稳固调解成果。
六、水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成立区水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局水政股牵头,局办公室、防办、计财股、建管股、农水股、水政监察大队、安监办、水保站、区河道局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水行政调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水政股,负责行政调解的指导协调、统计报告、考核评估、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案件登记、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立卷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各相关站、股负责。各站、股要认真履行水行政调解工作职责,确保有关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得到及时高效解决,为全区水利事业开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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