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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作社资金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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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合作社 资金 申请书
合作社资金申请书 XX县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 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标准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X市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实施方法、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字"202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经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并报XX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由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农民自愿入股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本社社员开展农业生产、创业致富提供资金互助效劳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效劳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开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 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合作社开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乡镇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平安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吸纳根底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本社实际,提出年度吸纳股金和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行盈余返还。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局部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效劳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从事效劳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老实守信,审慎经营,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县统筹委作为全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监管部门,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实施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开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效劳。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在乡镇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是在“资金专业合作社〞前加行政区划组成。 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方法要求的章程。 (二)有2023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具体条件参照玉字[2023]58号文件)。 (三)有符合要求数目的农民社员。农民社员应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四)有符合本方法要求的根底股金。试点起步根底股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根底股金实缴数额要经专业机构进行验资确认,并形成验资报告。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效劳场所、平安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七)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试点单位(筹建小组)向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监管部门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征得县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监管部门备案;县监管部门依据市监管部门盖章的XX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申请备案表,下发同意筹建试点批复,试点单位凭批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试点活动。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有关情况; (四)发起人协议书;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管理制度; (七)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资格证明及本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 (八)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平安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十)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总那么; (二)业务范围; (三)社员; (四)股权管理; (五)组织机构; (六)业务、财务管理; (七)解散和清算; (八)附那么。 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是指符合本方法要求的入股条件,成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的农民。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六条农民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镇)内(在原有专业合作社根底上组建资金合作社的原外乡镇社员除外);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到达章程规定的不少于2023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老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单个农民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股金总额的2023%,超过5%的应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债权等其它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实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效劳;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根本表决权。出资额(股金和互助金)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的权重不得超过根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交纳股金; (三)按期足额归还借用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根底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根底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根底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批准社员可办理退根底股手续。退股手续办理完结,社员资格即行终止。 (一)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全额退根底股; (二)本资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资金专业合作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归还的互助金及其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根底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超过2023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根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臵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形式及计酬方法; (八)对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到达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不少于5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那么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可设经理1名(可由 理事长兼任)。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理事长、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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