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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快
城市工业
聚集
发展
实施
意见
关于加快城市工业聚集区开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开展的假设干意见,科学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良性互动,转变经济开展方式,加快工业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建设和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开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以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立足我市资源优势和产业根底,按照突出优势、突出特色、突出重点的原那么,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标准管理,以产兴城、以城带产,努力构建具有邢台特色的现代产业开展格局。
(二)开展目标。到2023年,中心城市周边建设4个以上省级聚集区,每个县(市)都要有省级聚集区。全市聚集区主营业务总收入到达500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70%以上,聚集区经济总量占全市gdp的60%以上。在全市培育形成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综合竞争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总收入超20230亿元的聚集区要到达20个以上,主营业务总收入超300亿元的聚集区要到达2023个以上,主营业务总收入超500亿元的聚集区要到达5个以上。
(三)入驻原那么。
1.入驻条件。入区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聚集区产业开展规划。鼓励引进大型骨干工程、高新技术工程、主导产业带开工程、与企业配套工程和企业集群工程,要更加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利税、高成长性工程,提高聚集区的整体经济效益。严禁两高一资工程进入。
2.投资强度。市级聚集区投资强度要到达省级开发区标准,省级聚集区投资强度要到达国家级开发区标准。
二、扶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四)推进产业聚集开展。聚集区产业定位要立足于本地特色产业开展根底,选择一个最具优势和成长性好的主导产业,最多不超过两个。对产业定位不明确、不突出的聚集区,不予批准为市级聚集区,不予申报省级聚集区。
大力推进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新建工程,在全市范围内按产业归属选择相应聚集区落户,符合中心城市周边聚集区产业定位的优先安排在中心城市周边聚集区内。
对按产业归属异地选择相应聚集区落户的企业或招商工程,优先给予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优惠,并坚持指标统计、重点工程管理、考核等归属地不变。对不进聚集区和聚集区内不符合聚集区产业定位的工程,原那么上不予审批立项,不予申列省、市重点工程,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供水等要素供应。
(五)土地政策。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迁并和新民居建设,置换出的土地用于聚集区工程建设;清理盘活废弃厂区等闲置土地,置换出的土地用于聚集区工程建设。
对聚集区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对区内现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程或关、停企业实行劝退,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进行工程用地调剂,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对闲置一年的土地,按规定收缴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六)财税政策。
1.设立XX市支持工业聚集区开展专项资金。2023年起,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permil;安排支持聚集区开展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重点用于聚集区内的技术改造工程、知名品牌产品扩张工程和省及以上下达的省级聚集区工程支持资金的配套。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鼓励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对跨县(市、区)入驻聚集区的招商引资新建企业或工程,可由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协商分享税种、分成比例和期限,灵活采取收入分配方式进行结算划转。
(七)创新能力建设。对聚集区内新建的省级以上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八)环评管理。全市区域内节能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80%以上支持聚集区内工程建设。
(九)鼓励招大引强。对引进的世界500强或能够立市立县、带动一个产业开展的重大工程,在财税、规费、土地、资金等政策和要素保障上,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三、加强领导,动态管理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XX市推进工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已另文下发),负责全市聚集区开展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开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开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十一)建立完善管理机构。
聚集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对主营业务收入超300亿元的省级聚集区,由主管部门向上申报,提高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行政级别。对第一平台县(市、区)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第二平台超40亿元、第三平台超30亿元的聚集区,由县(市、区)申请,经市推进工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升级为市级聚集区,管委会机构可定为正科级机构。
县(市、区)聚集区升级为市级聚集区的,经市推进工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冠名XX市聚集区;对省、市级聚集区主要负责人,可聘为XX市人民政府招商助理。
(十二)健全完善效劳体制。聚集区要健全完善效劳体系,为聚集区工程入驻、工程建设搞好效劳。省级聚集区内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一律下放聚集区管委会办理。
(十三)加大督查力度。对聚集区建设进展情况实行月通报、季总结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聚集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十四)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聚集区年度考核评价。对年度考核居全市前三名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的支持政策。聚集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当地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并与评价聚集区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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