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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精选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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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 扶贫开发 条例 精选 新编
XX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精选] XX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23年1月6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缩小开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扶贫开发概念)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各项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开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贫困地区包括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村。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第四条(方针原那么目标)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配套、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原那么,实现贫困地区开展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省平均水平,根本公共效劳到达全省平均水平。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扶贫开发工作,具体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扶贫工作。 第六条(表彰奖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制度与机制 第七条(扶贫体制)扶贫开发坚持省负总责、市包推进、县抓落实、乡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行业开展规划时,应当与扶贫规划相衔接,将贫困地区根底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财政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保证逐年增加。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各设区的市及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县级以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工程,保证对贫困地区的投入不低于对本行政区域投入的平均水平。 第十条(贫困影响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工程前,对贫困地区开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方法。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方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工程。 贫困影响评估和扶助补偿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考核。 第十二条(定点对口帮扶)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定点帮扶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对兴旺地区对口帮扶贫困地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自愿或者根据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开展定点对口帮扶。 第十三条(政策导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吸引工程、资金、技术支持贫困地区建设。 第十四条(统计监测)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和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及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和贫困家庭生活状况的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测所需数据和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扶贫对象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第十五条(人大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扶贫开发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扶贫开发对象 第十六条(扶贫开发对象)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包括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户。 连片特困地区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区域。 贫困村是指贫困户比例较大、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较低的行政村。 贫困户是指农民人均纯收入在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标准以下、家庭主要成员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 第十七条(扶贫标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确定和调整本省的农村扶贫标准。本省农村扶贫标准不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高于省级农村扶贫标准的本地农村扶贫标准。 农村扶贫标准和确定的扶贫对象,应予公告。 第十八条(连片特困地区确定)省人民政府在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根底上,确定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和省级连片特困地区是本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区域。 第十九条(贫困村确定)贫困村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经确定的贫困村,应当逐级报设区的市、省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贫困户确定)农村贫困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评议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公示要求)贫困村、贫困户确定过程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信息档案)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效劳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四章专项扶贫 第二十三条(扶贫规划)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陕南秦巴山区、陕北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地区等连片特困地区区域经济开展与扶贫攻坚规划,落实省级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统筹整合工程资源,集中实施重点建设工程和扶贫工程,加快连片特困地区开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本级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集中解决致贫的突出问题,推进扶贫开发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移民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乡镇建设,科学编制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频发区、资源匮乏区、地方病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农户,有方案地实施移民搬迁、就近改建等,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存和开展条件。 移民搬迁在过渡期内,享受政策性补贴;过渡期满后,原土地、山林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权不变。 第二十五条(整村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整合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调整村庄布局、加强公益性根底设施建设、开展特色产业,实现整村脱贫致富。 第二十六条(产业扶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建设工程,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 扶贫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贴息、直补、建立互助资金等方式,扶持贫困户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效劳业等,支持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 第二十七条(能力建设)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贫困户中的劳动力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实施助学,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外资扶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扶贫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减贫工程合作,引进境外工程、资金、技术,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并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效劳。 第五章行业扶贫 第二十九条(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把改善贫困地区开展环境和条件作为行业规划的内容,在资金、工程、技术效劳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保证完成行业扶贫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根底设施建设)开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农田灌溉、平安饮水、危房改造、电力、电信、播送电视等根底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产业开发)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合理开发利用贫困地区优势资源,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开展乡村旅游业,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 商务、工商部门和供销社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营销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贫困地区提供信息效劳,帮助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特色产品,加快贫困地区的物流体系建设。 第三十二条(科技扶贫)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效劳体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扶贫,创立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加快先进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教育扶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根底教育和职业教育,实施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制度,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第三十四条(文化建设)文化、播送电视、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文化站和队伍建设,推进贫困地区播送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共享、农家书屋和体育设施等惠民工程建设,丰富贫困地区群众文体生活。 第三十五条(卫生扶贫)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条(人才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给予倾斜。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有方案地安排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 第三十八条(村自治组织建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带着村民脱贫致富的能力,健全效劳组织,提高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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