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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异地
搬迁
扶贫
工作
意见
2023年农夫异地搬迁扶贫工作意见
为深化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全面推动农夫异地搬迁扶贫体制创新各项工作,依据省农夫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方法(浙财农(2023)373号)和市扶贫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动扶贫改革试验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根本原那么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促进农村人口集聚为主线,将灾难搬迁、整村搬迁、工程拆迁、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低收入群众保障房建设等六项政策,统一纳入农夫异地搬迁扶贫体系。通过政策引导,有规划、有步骤地组织农夫异地搬迁,加快山区农夫融入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实现增收致富,切实改善民生。
2.主要目标
从2023年起,通过五年的努力,力争破除农夫异地搬迁过程中住房安置、就业增收、融入城镇等环节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农夫搬迁安置方式,健全农村人口集聚的体制机制,完成农夫异地搬迁15000人以上。
3.根本原那么
农夫异地搬迁扶贫改革试验坚持“政府引导、农夫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敏安置、确保稳定〞的原那么。
二、对象范围、安置挨次和人口界定
4.扶持范围与对象
(1)列入地质灾难隐患点避让搬迁规划的农户;
(2)列入扶贫重点村农夫异地搬迁规划的农户;
(3)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省、市、县重点项目需拆房的异地搬迁农户。
5.符合异地搬迁的农户按以下挨次予以优先安置
(1)地质灾难隐患点,依据轻重缓急搬迁避让的;
(2)县城水源疼惜区和30户以下小规模自然村整体搬迁的;
(3)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需拆迁的搬迁农户;
(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区内,按期撤除原居住地全部房屋的农户;
(5)经县政府争辩认为需要搬迁安置的其他特殊情形。
6.安置对象必需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经申报,列入年度搬迁规划的农户;
(2)安置前,必需整幢、全部撤除原有住宅及附属用房(含新、旧房屋、灰房等附属用房及跨村审批建房),与村委会签订异地搬迁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全部协议书。
对需要保存的有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古民房等,须经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办认定。
7.安置人口界定
(1)分户安置原那么
农夫异地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扶持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扶持政策。
报名前,依据分户条件已立户的,可以分户安置。女儿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口迁入的,可另立一户安置。但父母必需与子女中的一人并户享受政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必需与其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
户口在搬迁村的离异人员,现尚未再婚的,必需与子女或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不能单独安置。
(2)以下人员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以下人口:
①确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校生(含学前儿童和当年毕业生),不包括农转非后诞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子女;
②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服刑及劳教人员;
③户口在搬迁村的农嫁非人员及其农业户口子女;
④已结婚登记户籍没有方法迁入的农业人口(乡镇街道证明)。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或个人,不能享受异地搬迁扶持政策
①已享受过旧村改造批建新居、异地搬迁、地质灾难搬迁和拆迁安置政策之一的;
②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在村离退休人员);
③已享受过政府房改房政策(购置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的;
④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提干的军人;
⑤已出嫁或招婿到搬迁村以外的农业人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人员;
⑥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自行处理结案的;
⑦规划外生育尚未处理的;
⑧在公示期之后新增人员或公示之前死亡人员;
⑨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但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和供应关系的人员。
(4)在符合安置政策的农户中,以下人员可计算安置人口,享受安置房综合本钱价的面积,但不享受资金补助政策:
①确因子女读书夫妻双方或一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
②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或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且不是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
③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已婚尚未有子女、到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增加一个申购人口。
(5)以下状况不享受集中安置政策,但可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政策:
①在县域范围内已按集体性质土地审批建房(含跨村建房)不能还耕的;
②纳入政府供应的“五保户〞。
三、安置方式
8.安置方式。农夫异地搬迁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鼓舞异地搬迁农户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保存村、中心村(镇)和城镇购置商品房、二手房或投亲靠友分散安置。各搬迁小区应建设确定数量的小户型公寓房,安置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
9.县城搬迁小区。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县城搬迁小区,接受公寓房安置,安置房申购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单人户只能申购50平方米以下的公寓,申购5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人口应在2人(含2人)以上。其中:2至3人户申购建筑面积不超过120㎡的安置房。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享受安置房综合本钱价的面积1人户50㎡,2人户90㎡,3人户100㎡,4人户120㎡,5人户130㎡,6人户以上(含6人)140㎡,超出局部按综合本钱价上浮50%购置。单户享受综合本钱价面积不超过所选购的公寓房面积。
10.中心镇(村)搬迁小区。在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搬迁小区,接受联排屋和公寓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其中公寓房按综合本钱价出售给异地搬迁农户;联排屋由实施主体统一建好根底局部,收取综合本钱价后由农户按统一规划自建。鼓舞东部地区农户向西部中心镇或中心村搬迁小区集聚。
11.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改一拆〞和“六边三化三美〞等工作,鼓舞县道以上沿线、景区沿线的村庄,特殊是人口规模较大的中心村,以整村或连片(新建房屋20幢以上)推动的方式,启动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建设,并鼓舞周边自然村人口向改造村集聚。
四、补助标准
12.搬迁小区补助标准
(1)排房安置的异地搬迁农户补助5600元/人。
(2)公寓房安置的异地搬迁农户补助8400元/人。
(3)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实施宅基地复垦的农户,按建筑面积赐予20元/㎡的拆房补助(灰房等附属用房补助10元/㎡)。
(4)重点工程拆迁户补助标准和资格认定按重点工程拆迁规定执行。
13.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补助标准
(1)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新建房农户,在撤除原有旧房和新建房屋符合统一规划设计的前提下,赐予6000元/幢的补助。
(2)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实施宅基地复垦的农户,按建筑面积赐予20元/㎡的拆房补助(灰房等附属用房补助10元/㎡)。
14.自行分散安置补助标准
搬迁对象中选择分散安置的农户,凭村、乡镇(街道)出具的拆房证明和与村委会签订异地搬迁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全部协议,不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并供应异地购建房权证,赐予10000元/人补助。
15.购(建)房融资及贴息
(1)允许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用于抵押贷款。
(2)一次性交清安置房款有困难的搬迁农户,可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赐予利息补贴。具体操作按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3)列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建房的农户,可向当地信用社申请“新家园〞农村住房改造贷款,并赐予利息补贴。具体操作按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4)允许农夫工在城镇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异地搬迁购(建)房。
16.补助资金支付方法
(1)选择搬迁小区排房安置的补助,需抵交地基局部和外墙统一施工局部的工程款;公寓房安置的补助,需抵交购房款。
(2)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农户的补助款,需抵交地基局部和外墙统一施工局部的工程款,多退少补,统一结算。
(3)分散安置农户的补助款,通过审核后一次性支付。
(4)根底设施建设补助款,按施工合同商定的金额和支付次数,实行县级报账制支付。
五、申报程序
17.申报和审核。列入年度异地搬迁规划的搬迁农户,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供应全户的户籍、身份证、在校生等相关证明并附复印件,经所在村、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报县国土资源局、推动办审核,县扶贫办复核。
(1)县城搬迁小区安置的搬迁农户,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县推动办会同县扶贫办、国土资源局联审。
(2)中心镇(村)搬迁小区安置的搬迁农户,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县扶贫办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联审。
(3)农村住房改造集聚点安置的搬迁农户,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县住建局审核,县扶贫办复核。
(4)自行安置搬迁农户,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初审后,报县扶贫办审核。
六、搬迁小区管理方式
18.小区管理。县城搬迁小区依据“双重管理〞、“社区模式〞进行管理,建立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社区党员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19.公共效劳。农夫搬迁后,在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农村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支持搬迁农夫参与各类农夫素养培训,关心其提高科技文化素养,增加就业创业力量。搬迁小区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用于进展来料加工和社区效劳业等物业经营,收入用于搬迁小区的物业经营管理。
20.权益保障。搬迁农户在原居住地的户籍关系,承包经营的山林、田地的经营管理权,原村级集体资产的享有权保持不变。支持搬迁农夫依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那么,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林地和耕地承包经营权,促进现代农业和农家乐休闲旅游进展。
21.户籍管理。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那么,实施迁入地管理为主、迁出地管理为辅的属地管理政策。
七、制约措施
22.坚持“一户一宅〞政策。凡在搬迁小区(点)购建房的,今后不再审批土地性质为集体全部的建房用地。列入整村搬迁规划的村,县、乡(镇)、街道不再支配宅基地建房和公共根底设施建设项目。
23.实施整村搬迁。整村搬迁是指除可保存1-2幢集体性质的生产管理用房之外,全村100%的农户彻底搬迁和100%农户的旧房子彻底撤除,其宅基地进行复垦且收归村集体全部的村庄。列入整村搬迁规划,但由于自身缘由,无故不按要求实施搬迁或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24.安置房转让交易。搬迁小区的安置房自办理注明有“农夫异地搬迁房〞标志的土地使用证、房屋全部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需转让的,在能供应其他长期固定居住场所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
八、保障措施
2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扶贫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办(扶贫办),负责扶贫异地搬迁体制创新的综合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成立农夫异地搬迁方式创新和社区管理方式创新两个专题组具体担当专题改革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