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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管理改革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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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管理 改革 工作 意见
土地管理改革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XX县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开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开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方案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严禁超方案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工程用地预审管理。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工程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应遵循的原那么: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是否表达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根本农田; 3、是否表达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那么; 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工程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工程用地预审,工程建设单位向县开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工程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工程。 (四)标准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工程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工程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工程,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假设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标准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应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分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根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那么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根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根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根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根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开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根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根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根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外,不准非农建设工程占用根本农田。根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根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那么,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藏地。要把工程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根底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防止造成资金投入过重,根底设施难以配套,工程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那么,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缺乏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工程,要下达催促开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工程实行跟踪管理,催促用地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工程,要及时通报,催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方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根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地,切实保护土地的法律意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土地违法案件县政府决定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二)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土地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标准行政行为、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土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评估、土地交易会审、报告(报批)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强化管理职能,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公安、监察部门对土地部门移交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和涉嫌土地违法犯罪人员,分别依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方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对恶性土地违法案件予以披露,纠正错误认识,努力营造全民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用地的良好气氛。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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