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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完善
行政
执法
检察
监督
思考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样例5]
第一篇: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当前检察工作讲政治的重要表达,也是今后开展检察工作的主旋律和根本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切无疑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当前,在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开展进程中,一些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有明显上升势头,且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与其说是因为那些生产经营者的胆大妄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倒不如说是因为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出现了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能力低下、执法不到位、不依法行政以及刑事司法缺位所致。发生上述事件,不能将问题简单地归咎于某一个地方、某一个执法部门和执法者,而应该从更深的层面上反思行政执法体制性的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能否及时将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性太强,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受经济利益驱使,搞“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甚至个别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就势必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以致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严重混乱。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独立国家权力。为了使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能够统一正确实施,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就应当担负和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其法定职责所在,也是为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和监督不力的原因
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尤其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搞“以罚代刑〞的监督工作,依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
举报案件线索少。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司法机关便很难发现此类案件。一方面,作为被处分的当事人本来已经涉嫌犯罪,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较轻的处分后(相对于刑罚而言),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本人自然想息事宁人。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作罚款处理(为主要形式)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通常都会受到部门利益或者经济利益的驱使,得罚便罚,加上行政执法人员自身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淡薄等因素,往往会在执法人员心中形成案件已经处分过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不移送也无所谓的心态,因此便不会再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了,这也是“以罚代刑〞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监督手段缺乏。从当前情况看,对市场经济领域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搞“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发现犯罪线索后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手段目前只有两种,一是通过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到达监督的目的,但此类案件从统计来看,因“以罚代刑〞而受到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如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件非常少,比例也小。二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当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司法机关时,检察机关发现之后,可以实施立案监督,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但是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被采纳,音信皆无,检察机关应如何。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几点设想
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联系的工作机制。在建立联系机制上,可以成立一个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监督保障协调机构,各组成部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保持经常性的相互联系。通过召开定期联席会议等形式,保障监督行政执法。为增强监督的效力,地方党委、政府可以以文件的形式,或者由地方人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时,特别是对已到达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由司法机关依法查明犯罪事实后,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同时,协调机构将有关工作制度、保障措施及有关责任追究制等引入规定之中,予以标准,以确保专门监督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转。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利用行政执法机关查办行政案件须公示公开的特点,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把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入到检察监督上来,有了广阔群众的积极参与,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广泛性便可大大加强。
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把执法责任追究制真正落到实处。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处分案件的检查、调查权,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出于维护国家行政法律统
一、正确实施的目的,经过地方人大立法后或者依据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当地政府的法制部门、审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察机构等,进行执法检查。完善立法。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的根本方法。国家或地方人大应尽快完善立法,及早制定、完善有关落实检察监督权实施的具体法律法规。按照“公权无法律授权不可为〞的司法准那么。只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才有法律依据,才不再仅仅是依靠党委、政府建立的联系制度或者协商制度来完成任务,检察工作的开展才更有力度。
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经常最普遍的管理活动,可以说,行政执法活动执法频率最频繁,涉及领域最广泛,关系公民的权益也最经常、最直接、最宽广。应进一步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目标。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一批当前急需的标准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注重立法质量,使所立之法具有超前性、预见性、导向性和稳定性,还要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充分表达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同时,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造成法律法规打架和职权交叉现象,从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彻底实现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根底性作用,增强企业和整个社会的活力与效率。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同一部门不同层次之间的职责权限,改变行政执法“上下一般粗〞的状况。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从而实现行政权的标准运作。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是严把执法部门进人关和执法资格审查关。其次,要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明纪律,赏罚清楚,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最后,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他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标准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执法监督体制。一是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制化。只有通过立法标准监督活动,才能保障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实现依法监督,确保监督真正有效。二是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行
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那么。我国内部监督机关(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作为行政系统内部专门监督行政的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这种监督体制使得监督机关地位不够独立,容易受到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干扰和影响,因而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机关的地位,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能够排除一切干扰因素,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做到大胆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提供的根本效劳是博弈的根本规那么。〞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定位必须由权力型政府转变为效劳型政府,政府的职能应主要集中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集中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在市场机制失灵的地方,政府必须到位,以弥补市场的缺乏。目前,重点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纠正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使政府、企业都能明确落实到各自的位置。
(一)转变行政立法理念,健全行政法制体系
首先,行政立法必须树立“法制统一〞的理念。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
一、政治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表达在法律制度建设上集中表现为“不抵触〞原那么:“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其他标准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标准相抵触。其次,行政立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的和谐是实现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行政立法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尊重人权、保护群众、依靠人民的精神渗透到法律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贯穿到行政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当然,“以人为本〞的行政立法理念必须有“人情化执法〞理念相对应,才有助于身处弱势的当事人在不受精神强制的情况下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机制的和谐运行。此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立法必须树立“制约权力〞的观念,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限制权力的滥用、标准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
(二)积极培育公务员的行政法治理念
有了好的制度、好的法律,最终还是要靠人去执行。自古以来,为政在人。正如王安石所言:“吏不良那么有法而莫守,法不善那么有财而没理〞。公务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公务员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首先,要切实转变和彻底消除公务员的“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使之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公正执法和行政执法即效劳于民的观念,要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大力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其次,行政执法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其专业性、法律性都很强,因此应当考虑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化的措施,要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法使行政执法人员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奉法者〞。与此同时,必须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察、催促甚至制裁的力度,坚决去除行政执法人员中极少数素质低劣的害群之马。
(三)消除传统行政执法“单边主义〞思想,健全行政执法参与机制
“政府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设置的〞,“政府没有任何权利,它是许多个人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权利的目的而选择的代表团体〞。既然行政执法权来自于公民权,公民权是行政执法权所追求的目的和需要保障的价值,那么行政执法权必须依全体公民的意志而行使,效劳于公民,受公民监督。因此必须消除传统的行政执法“单边主义〞思想,建立执法主体和相对人的新型双向关系。在双向关系中,一方面强调行政执法机关不是法治的最高主体,而是法制的客体和对象;另一方面强调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来自行政相对人的反向作用促使执法者改变着执法姿态、改进着执法作风、改善着执法局面。相对人对执法者的反向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双向关系获得了程序制度的充分支持,相对人通过行使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等程序性权利,
加强了与执法者的对等、对话和合法对抗,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参与性和民主化。构建新型双向行政执法方式,有利于防止执法权力专横,有利于实现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