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网保护方案XX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XX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23年5月29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平安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播送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平安运行、落实责任的原那么。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播送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其有效运行。第七条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线平安运行。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二章规划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开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