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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图书
印制
质量管理
办法
图书印制质量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社图书印制质量,争创品牌出版社,现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方法。
第二章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图书印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2022年全国印刷技术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印刷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见附表)。
第三条加强图书的质量管理工作,对各印厂所送样书要求到达推荐署优的标准。提高对新闻出版局质检站每年检测样书的送检率。力争到达全品种送检。
第四条对送到我社库房的图书进行不定期抽检,其抽检方式采用新闻出版署的抽检模式进行。如不合格品率超标将视为批质量不合格。其印刷企业将对该品种进行全面返工或重印。
第五条对社点名重点图书要求到达国优标准,其承印厂要先制定出相应的施工方案供编辑部和出版部进行参考,并签定质量保证书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为确保我社在全省图书印制质量的领先地位,要求各厂所送样书在参加质量检测中,推荐署优品种率必须到达50%以上,坚决杜绝不合格品的出现。如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品,将视为该产品为批质量不合格。
第七条在新闻出版署组织的图书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品,除印刷企业将承担其全部责任外,我们还将限其整改,在整改期间将终止与其印刷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
第八条每年根据新闻出版局质检站检测情况进行评定,对于成绩比较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而成绩较差或在年检中无送检或送检无优质品的企业将暂时终止与该印刷企业的协作关系,直到其整改合格。
第三章附那么
第九条本方法由出版部附那么解释。
第十条该方法做为目前质量管理的试行方案,望各印厂能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制定出本企业相对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该方法能够有效实施。
出版部
2023年6月
第二篇:出版社图书印制合同出版社图书印制合同
甲方:xx出版社
地址:xxxxxxx
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版的xx的印制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述图书的印装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及甲方印装单中的所有要求(详见附件)。
二、甲方委托乙方印装上述图书:
202223年印刷5000册,纸张、制版、印刷、装订、复膜等全部费用的总金额为15000元。
款项支付方式。印制费用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90%(胶片下厂时),第二次支付总金额的2023%(样书验收合格、印厂手续、出库单、入库单等所有手续均已齐全后)。
三、乙方保证完全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的清样进行生产,如果出现调包现象,乙方负全责,并向甲方支付贰拾萬元整的违约金。
四、生产任务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天内完成印制。
五、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规定册数进行生产,如果出现超出规定册数生产的情况,每本按原书定价全额的3~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将图书印装完成后,送甲方样书50套,其他图书送甲方指定地点。图书交货完毕后,乙方凭入库单结算费用。
七、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书刊印刷许可证复印件;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印制手续。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自202223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
第三篇: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方法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票据、保障银行票据凭证印制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票据凭证)是指空白的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票据凭证印制,包括票据凭证的改版、制版、订货、生产和发运。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凭证的印制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本方法规定,组织辖内票据凭证印制工作。
第五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按照本方法规定,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票据凭证印制平安。
第二章改版和制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组织票据凭证改版。
第七条
票据凭证的改版应当遵守以下流程:
(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新办票据凭证设计开发要求,确定各市、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
(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负责新版票据凭证的设计开发工作,并组织生产流程测试;
使用印钞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通过生产流程测试的新版票据凭证,报请终归人民银行组织业务流程测试。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票据凭证评审委员会,对经业务流程测试合格的新版票据凭证进行审定。
第八条
银行开办、新增票据业务或变更行名、行徽、行别代码等票面要素的,应当办理票据凭证制版手续、向中国人民年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票据业务的批文复印件,并附行徽、行名字体和行别代码。
第九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票据制版的相关材料。全国性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为地方性银行),由其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由其主报告行,农村信用社由其省级管理机构)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票据制版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通过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统称资金清算中心)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银行,使用资金清算中心统一标识银行汇票凭证的,由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票据制版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票据凭证所刊行名应使用金融许可证上的中文全称或标准化简称,行名字体应使用宋体或银行行体字。
银行需要在票据凭证上加印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第一十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一上分支机构的意见,进行票据凭证制版。
第三章订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银行本票、支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凭证以及地方性银行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证的订货。地方性银行省外分支机构使用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证,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订货。
银行应合理匡算票据凭证使用量,标准填写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管辖行汇总后按时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汇总形成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十三条
全国性银行总行负责组织本系统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正的订货,形成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中心组织会员行的银行汇票凭证订货,形成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购、全国性银行和资金清算中心应于每年3月份和8月份集中向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提交订货单。
第十六条
银行因新设机构,新增票据业务,变更行名、航徽或行别代码等原因需要追加订货的,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收到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回执,并及时组织票据凭证生产。
第四章发运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组织订货的,由其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全国性银行集中组织订货的,由其总行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原那么上为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所在城市。
第十九条
自己清算中心组织订货的,由其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第二十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对集中订货的票据凭证,应在收到订货单后两个月内组织印制企业交货。
第二十一条
印制企业应采用汽车、铁路、航空和邮政机要通道方式发运票据凭证:
(一)采用汽车方式发运的,有条件的应实行武装押运;不具备武装押运条件的应配有安保人员押韵。交货时,印制企业人员应查验收货人的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办理票据凭证交接手续,收货人应在银行票据凭证签收单上签章确认。
(二)采用铁路、航空和邮政机要方式发运的,印制企业负责将票据凭证平安运送至铁路、航空或邮政机要部门,办妥运送手续,并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取货。
第二十二条
银行直接到印制企业提取票据凭证的,必须双人接运,并携带与订货单记载一致的提货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到厂提取票据凭证的,印制企业应实行双人双管制度,认真核验提货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和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核验无误后,办理票据凭证交接手续,提货人应在银行票据凭证签收单上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银行在集中订货期之外追加票据凭证订货的,由订货行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和交货时间。
第二十四条
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提取票据凭证的,银行应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票据凭证收货人与订货单记载不一致的,银行应将变更后的收货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活资金清算中心通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二十六条
银行应在收到票据凭证之日起50日内缴清货款。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工艺、技术、质量、平安、保密、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印制企业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物资生产票据凭证。
第二十八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定期对印制企业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调整印制企业承印资格,承印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一年度的票据凭证凭证印制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对银行反映的票据凭证印制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指定票据凭证订货、运输、保管、使用、销毁制度,确保票据凭证平安。
第三十二条
银行撤销法人机构或停办票据业务的,应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未使用的票据凭证进行销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或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