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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宅基地
三权分置
面临
问题
对策
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继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理论和制度创新,将对农村经济社会开展产生深远影响。那么,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目前面临怎样的挑战。应该如何健全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详情见下文。
一、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异同
农村承包地和农村宅基地在所有权层面上,均属于公有制中的集体所有。但在使用管理上承包地为农用地,而宅基地那么是建设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管制方法也不相同。因此,承包地与宅基地的“三权分置〞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1、要求不同
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在集体所有权的根底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问题针对性不同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在分田到户解决农民吃饭问题后,再解决农民如何致富的问题;宅基地“三权分置〞是要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双增长〞和农村大量住宅用地闲置的问题,以及有效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
3、实施难易程度不同
农村承包地改革早、实践根底好、制度形成较为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开展,农村人地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承包经营农户对土地经营的收益和就业依赖度逐步减弱,出现既不愿丧失承包经营权、又不愿自己耕种的两难困境,影响了农地市场开展和农业产业竞争,甚至自发出现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现象。实施承包地“三权分置〞,可让承包者安心流转,让经营者安心经营。这有利于建立适应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人地别离,为城乡融合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可持续的制度根底。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提出的时间较晚,且演进过程较为复杂,制度政策变化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房地捆绑模式一直没有突破,社会各方面的认知始终不清晰,就连物权法中确定的宅基地用益物权,也只规定具有占有、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相比也少了收益权,更没有明确出租、转用权,且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等,这些限制无疑制约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
4、权利关系不同
在两个“三权分置〞中,对农村承包地的要求是“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即集体对承包土地有发包权、处置权、收益权;但在对农村宅基地的要求那么是“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目的是防止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成为事实上的私有权,并在此根底上进一步明确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挑战
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制度创新,虽然目前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困惑,须进一步对政策供给予以明确。
1、如何落实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土地所有制,从宅基地来看,享有无偿取得宅基地是集体成员的重要资格权之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集体是否分享收益,还是全部归农民享有,也是实践中的新问题。
2、如何界定农民资格权
在现实条件下,确定集体成员资格,可能涉及农民的家庭关系、户口关系、出生死亡关系、男女性别关系、婚姻嫁娶关系等。这些权利什么情况下取得、什么情况下灭失、什么情况下恢复、能否继承可否转让等,所有这些关系的厘清和界定,都是落实“三权分置〞的关键环节。
3、如何建构“一地三权〞之间关系
宅基地“三权分置〞后,农村宅基地使用主体将不再限定在集体范围内,使用主体将多元化和复杂化,如何在法律和政策上划定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边界,如何落实所有权对资格权,尤其是使用权的监管,农民的宅基地抵押融资权与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抵押融资权怎样区分,抵押权怎样实现,权利之间能否让渡等,这些还都需要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和进一步明确。
4、如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年限
除土地所有权外,宅基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与资格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国家对宅基地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由于房屋所有权可以继承,实际上存在着随同房屋继承而发生的宅基地继承。
5、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积极跟进,如产权证的式样和内容需要相应的增加和变化,特别是土地的权属、权益、年限等要适应土地产权的不同而进行全面的登记。
三、健全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对策
1加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供给
围绕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加快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对相关配套法规进行“立、改、废〞,形成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资格权的设定,可考虑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宅基地流转秩序的维护。
2做好土地确权工作
坚持确权之后再“分权〞原那么,确权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查清权利来源,不能让违法违规者通过“三权分置〞获取超额利益,侵害合法权利人的权益。
3处理好利益平衡和权利保障问题
不管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在处理流转农户利益时,不仅要考虑流转时的利益分享,更要关注其利益的动态调整和持续保障。
具体包括。宅基地资格权的合理界定、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年限确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问题。
4进一步夯实农村村民自治根底
从全国土地确权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实践来看,与包括“三权分置〞在内的农村系列改革相适应的基层治理体系还有待完善。当务之急,是在国家立法划定底线的根底上,建立完善村民自治体系,做实做强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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