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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制度》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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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2023 安全管理 制度 职业 危害 防治 管理 规定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局部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平安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   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平安员现场监督落实。   3、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   第五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第六条  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内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 外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那么必须保证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否那么必须停机。   第七条  综掘工作面应配备湿式除尘风机。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保证除尘风机正常运行,确保除尘效果。否那么,不得开机掘进。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应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并保证水压、水量和雾化效果。爆破、出煤和移架等作业产尘较大时,必须使用水幕净化风流,无净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业。   第九条  液压支架和综放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不得作业。   第十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落实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冲洗巷道,杜绝井下煤尘堆积,防止粉尘飞扬。   第十二条  必须加强除尘风机、防尘供水管路和阀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喷雾装置、风流净化水幕、喷雾装置等防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正常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粉尘危害。   第十三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能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风流净化措施。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巷道湿润,防止人员行走时产生粉尘。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平安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矿井平安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粉尘飞扬。   第十六条  掘进、修复巷道采用锚喷、喷浆支护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且必须在喷射地点的回风侧安设净化水幕降尘。 矿井粉尘监测   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第739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十九条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第二十条  总粉尘中粉尘分散度测定方法选用滤膜溶解图片法,粉尘粒径为几何投影定径;总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红外分光或X线衍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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