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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重大
隐患
排查
整改
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目录
一、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2
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4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意义和目的......................12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13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要求......................................14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15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16
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考核..................................17
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18
一、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3】
133号)、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进一步标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制定伙盘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1、认真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由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业务部门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班组、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
2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5、事故隐患确实认与上报。矿在其日常平安检查的根底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确实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类事故隐患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6、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那么。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工程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事故隐患的管理。由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统一管理。
8、坚持不平安不生产的原那么。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不得生产。
9、因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内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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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局部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3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平安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平安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
4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的;铲板前方、机器上面和截割臂附近有人而启动掘进机的;
7、回采工作面平安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平安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9、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含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2023、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到达三根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平安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14、巷道贯穿时,没有制定贯穿平安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平安规定组织贯穿的;
15、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缺乏量列支平安投入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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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一通三防
1、矿井总风量缺乏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方案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
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发火的;
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023、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
6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
15、矿井平安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平安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平安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人为删除监控计算机数据的;
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放限的;
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平安措施而放炮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平安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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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到达2%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
23、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或局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
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影响通风平安的;
25、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没有分开或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专用供电线路的;
26、排放瓦斯无排放平安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7、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煤仓、转载点防尘系统不完善,煤尘经常超限的;
28、井下烧焊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措施没在现场完全落实、烧焊现场没有瓦检员或救护队员监护、没有持烧焊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29、没有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库手续、现场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爆炸材料不按时退库,造成爆破材料丧失的。
(四)机电运输
1、矿井、采区供电线路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主要通风机、主水泵、主提升设备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出现两处以上失爆的;
2、皮带输送机的打滑、跑偏、满仓、撕裂、急停等平安保护装置不全或虽有平安保护装置但动作不可靠、失效,未及时解决的;
3、供电系统整定与计算无资料,平安保护装置不齐全、动作不可靠,开关操作机构动作不灵活的;
4、乳化液泵站距离和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器不用、短接电机综合保护器的;
13、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打设可靠戗压柱的;
1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检修的。
(五)矿井防治水
1、各类井巷工程贯穿前,被贯穿巷道有积水淤煤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在距贯穿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未停止施工,进行排干积水、清理淤泥或探清水文地质情况的;
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采空区内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未采取有效措施就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水煤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施工的。
4、未按照已批准的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有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设计的;
5、在采掘施工过程中,防、排水措施不落实或管理不到位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带水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平安措施或平安措施不落实的;
7、导水断层、陷落柱及其它地质构造,未按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