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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县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情况汇报6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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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重点 小型 水库 加固 工程 实施 情况 汇报 新编
XX县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情况汇报(2023年202326) 财政部水利部 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 202223年12月29日财建[202223]2023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方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工程管理,确保加固工程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平安,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方法 抄送。国家开展改革委,审计署。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平安、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平安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那么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工程)实行工程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根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那么实施。 第四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工程责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工程的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工程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工程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工程具体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工程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工程。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工程实行定额补助。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工程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异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 其中:地区差异系数中部为1/ 2、西部为2/ 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地区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平安鉴定的根底上编制专项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工程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平安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平安鉴定方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平安鉴定。大坝平安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平安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平安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平安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那么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工程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工程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工程,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表达轻重缓急的原那么,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对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小型水库要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财政部下达预算时会签水利部。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具体实施工程,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工程,并将具体工程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第十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严格按照根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 核算,并按照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催促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小型病险水库工程严格按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三制〞(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工程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工程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标准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工程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第十七条小型病险水库工程原那么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工程的大坝稳定、根底防渗、泄洪平安等主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工程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平安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平安关,确保工程质量、平安和进度。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小型病险水库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方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工程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也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平安和投资效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工程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适当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工程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要按期汇总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工程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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