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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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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贸市场 计量 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一、经营者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做到秤准量足。经营所需的各类计量器具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计量器具使用中要经常检查,专人负责,定期抽查测试,及时制止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克扣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依靠经营户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经常性开展“计量信得过经营户〞竞赛活动。 五、对在计量器具检查中发现的“短斤缺两〞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并登记在案。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可通过led屏、公告栏等对其进行曝光。情节恶劣的,应递交市场监管、技监等有关部门予以处分。 第二篇: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一、市场内的经营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对新进场的经营户所使用衡器,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格证,才能进场经营。 三、经营户如需要更换新衡器,必须购置有cmc标志(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衡器,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以确保计量的准确可靠。 四、场内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杆秤。 五、场内必须依法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计量单位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准。 六、场内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商用衡器,违者将交由质监部门处分。 七、场内设臵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营造公平、公正的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八、市场内使用商用衡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方法,由质检部门实行定点定时强制检定。 九、商用衡器的检定,由法定的计量机构检定,各经营户必须积极配合。 十、有以下情况的经营户。须自行把衡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1)未按约定上门时间进行检定的;(2)上门检定不合格需修理的;(3)新购商用衡器没有检定的。 十一、贴在衡器上的强检标签,各经营户必须妥善保管,以便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标准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平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假设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XX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开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立、食品平安、动物防疫、消防平安、建筑平安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方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平安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平安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平安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催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标准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平安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根本领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 、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标准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平安。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平安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平安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平安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根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效劳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 ,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催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应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平安、建筑平安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 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催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请保存此标记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去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平安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平安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 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 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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