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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劳动能力
鉴定
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XX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方法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方法(试行)
人资【2023】
第号
1目的
标准公司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人资部
负责归口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核实职工身份,协调各单位开展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3.2各单位
根据公司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组织本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示。
3.3各单位工会
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监督。
4管理内容和程序
4.1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4.1.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1.2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1.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应提供资料:
4.1.3.1工伤认定决定
4.1.3.2申请人身份证明
4.1.3.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
4.1.3.4其他和鉴定有关的资料
4.1.4单位有权要求陪同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规定的栏目明确填写是否要求陪同鉴定的意见。用人单位要求陪同鉴定的,应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
4.1.5被鉴定人拒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陪同鉴定的,不予成认医疗技术鉴定意见。
4.2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4.2.1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2.2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人,应在做出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提供相应资料。
4.2.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2.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方法4.1、4.2规定的程序进行。
4.2.5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不需提交工伤认定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鉴定人和因工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4.2.6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到达伤残等级标准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到达伤残等级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4.2.7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包括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提出的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其鉴定结论高于原等级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结论低于或者与原结论相同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4.2.8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支出范围。用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和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和设施租赁费;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表、册、证、卡等印刷费;劳动能力鉴定的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主要风险
5.1.1企业为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工伤员工不能享受待遇。
5.1.2劳动能力鉴定不及时,员工未能办理伤残补助,导致企业增加经济负担。
5.2关键控制
5.2.1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5.2.2及时申请鉴定劳动能力,确保员工及时认定伤残等级。
6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6.1工伤保险条例
6.2XX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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