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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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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农业银行 个人 信贷业务 管理办法 说明
有关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方法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方法的说明 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银监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方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根本规程(农银发…2023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那么 一是全流程管理原那么。方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那么,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那么。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那么。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那么。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那么。 五是贷放分控原那么。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别离的原那么,不仅要“审贷别离〞,而且要“贷放别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别离,以标准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那么。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方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 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 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局部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按规定应选择受托支付方式的,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已确定交易对象及收款账户信息的,即在借款合同中填写清楚贷款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交易合同等)。 按规定应选择受托支付方式的,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明 确交易对象,合同签订后暂不发放贷款,待交易对象确定时,由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经办行递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客户经理与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的资金支付。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时,应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用款的,应填写借款人放款账户;按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用款的,借款人填写交易对象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由经营行履行单笔用信审批后按规定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操作中支付管理岗打印放款凭证、完善手续后交给会计记账员,记账员在ABIS系统将贷款资金贷记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按约定用途自主支付。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要求借款人保存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向农业银行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本次修订新增关于收入偿债比例控制的要求。考虑到经营类个贷业务还款收入依赖于经营工程的运营情况,收入情况不易准确计量和估算,暂不对经营类个贷业务收入偿债比例控制做明确要求。对消费类个贷业务,那么要求各行根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收入平均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收入偿债控制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入的85%(含),外部监管有其他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方法中提出的“外部监管有其他规 定〞是指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中对收入偿债比例的相关规定,即“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三)关于授信的规定。 个贷业务原那么上均应授信,对借款人仅申请办理单笔贷款业务、不需屡次循环用信的,审批办理单笔业务视同新增等额授信。方法中循环类个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同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后,可在合同约定额度内屡次用款的个贷业务。方法中仅例举综合授信、房抵贷等几种产品,没有列出所有循环类产品,但凡采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方式办理的个贷业务,都属于循环类业务。 授信额度核定主要根据借款人能够提供的担保,结合其收入等还款能力情况综合确定。额度包括对借款人按照抵质押、保证和信用方式分别核定的额度之和,即借款人授信额度=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关于授信额度核定,本方法仅给出上述原那么性规定,额度核定的具体细节(如抵质押率、保证人条件和保证担保额度以及信用授信额度的核定等)由单项产品管理方法确定。 (四)关于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与核查。 本次修订根据银监会个贷方法的要求在第八章贷后管理中对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与核查进行了细化,区分自主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五)关于风险限额管理。 根据银监会个贷方法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关于风险限额管理的规定,要求“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方法中仅给出原那么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要求,由各行在实施中具体落实。各行应通过业务品种准入、差异转授权、客户政策等手段,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对个人贷款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六)关于保证担保贷款的办理。 为确保保证担保、保证人情况的真实性,降低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个贷方法规定,增加了对保证担保方式的个贷业务办理的要求,即“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七)关于贷后检查的频次要求。 本次修订对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及处于诉讼程序中的不良个贷业务不要求固定检查频次,对其他个贷业务的贷后检查频次那么根据经营行该个贷产品的风险情况确定,以经营行为单位、近三年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一级分行确定)的个贷业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关于支付管理的CMS操作。 本次修订增加了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在CMS系统中客户申请资料、调查、审查、批复、合同管理等环节增加资金支付方式及支付额度相关信息。在CMS系统调整到位前,关于支付管理的相关内容和作业暂采取纸质资料操作。 (九)关于合同公示。 方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格式条款合同进行公示。各行可在各级行个贷业务申请场所设臵公示栏,将个贷相关合同打印张贴公示,但应注意不得由客户拍照、复印、自行取走。 三、原规程说明中继续适用的事项 (一)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全部个人信贷业务。由于局部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灾区自建房贷款等个贷业务,根据具体业务品种的特点,在客户准入条件及其他管理要求方面需突破本方法规定的,制定单项产品管理方法明确。 (二)关于个贷业务流程。 个贷业务流程原那么上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对超经营行审批权限的个贷业务,经营行调查后可不经中间环节直接将业务通过CMS提交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审批。一级分行认为局部个贷业务有必要经过中间层级审核转报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经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审核确认,提交上级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信贷管理条线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 (三)关于调查确认权。 调查确认权是指对调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交审查环节的权力,具有调查确认权的人员可以是调查人员、客户部门负责人、调查部门负责人等,具体规定由一级分行确定。 (四)关于信用记录。 方法关于信用记录的规定中“能够说明合理原因〞是指个贷业务的申请、调查、审查以及审批等各环节均认同申请人逾期记录的产生具有合理原因,可以被农行接受的借款人。 (五)关于评级。 本方法规定办理个贷业务原那么上需要评级。对需要评级的个贷业务,评级可与个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一并办理。评级的权限及流程,可与个贷业务审查审批的权限及流程保持一致。对需要免评级的个贷业务,免评级的范围由农业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法确定。 (六)关于调查报告和审查报告。 一般个贷业务仅需要在CMS中填写相关信息,无需撰写调查报告和审查报告。对于需要上会审议的个贷业务,为方便审议人员详细了解相关信息,要求撰写调查报告和审查报告。报告行文应注意言简意赅、简明清晰,防止罗列过多无效信息。 (七)关于审查审批。 个贷业务原那么上实行集中审查审批。除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灾区自建房贷款业务外,个贷业务原那么上集中在各级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审批。具体业务审批权限按照年度授权书执行。 (八)关于审批有效期。 个贷业务批复应明确审批有效期。经营行应在审批有效期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包括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超过审批有效期未签 订合同的不得继续办理。审批有效期由各一级分行确定,但原那么上应在6个月内。 (九)关于集中用信管理。 个贷业务用信管理应实现专业化、集中化运作。抵质押登记和放款审核环节应与受理调查环节部门别离或岗位别离。条件成熟的,可通过成立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中心实现集中用信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应通过设立专职岗位实现集中用信管理。 关于抵质押登记岗与放款审核岗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兼任,由一级分行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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