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1991年2023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2023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的开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鼓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平安,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第2页共18页70岁以上人数2023258131832023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500比例(%)第3页共18页3.43353.28.61.820230表3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2023年2023-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0.8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根底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第4页共18页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732023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表达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表达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根底、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表5分级处遇与考核关系(月份)分级处遇5分4分3分2分1分其它奖励根底级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