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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村民委员会
选举
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
(202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六章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正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中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宣传发开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
(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四)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以下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正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根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答复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五)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本卷须知;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那么,设立假设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一般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和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识别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局部书写模糊无法识别,可以识别的局部有效,无法识别的局部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中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中选。
主任、副主任的中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中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中选人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中选,其他中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中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