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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托幼
卫生
举报
奖励制度
学校托幼卫生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疾病传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本方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效劳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6.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效劳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xx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的行为。
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工作;
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其他违反xx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
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
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 ,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
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举报奖励的登记工作,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因工作不慎而对举报人造成伤害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对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原那么受理:大、中专院校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受理,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受理。
本方法自2022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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