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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依法
决策
重大事项
制度
2023年依法决策重大事项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区政府决策行为,确保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疼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三条区政府确定重大事项,实行区长负责制。
第四条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坚持
〔一〕科学决策原那么。用科学进展观统领决策,敬重客观规律,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进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那么。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确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宽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那么。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以民生为先,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
其次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重大决策包括
〔一〕制定区政府标准性文件;
〔二〕制定区经济和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确定本区年度各项工作规划和方案、本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支配;
〔四〕审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特殊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选购的重大项目及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五〕审议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疼惜、征地与房屋拆迁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六〕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七〕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七条区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成员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八条重大突发公共大事和紧急状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区政府有关领导可视情,按应急程序处理。
第九条区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挂念行政首长决策。
第十条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托付专家、专业效劳机构或者其它有相应力量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支配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供给综合效劳。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为政府重大决策供给法律专业询问,并有一票拒绝权。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提出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化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精确 把握决策所需的有关状况,在形成决策调研报告的根底上,初步拟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
〔二〕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区政府法制办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争辩论证
凡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亲热相关的决策事项,应接受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争辩论证,广泛征求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进行听证的事项的争辩论证,应接受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及接受状况形成报告。
〔四〕列入议题
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认为应列入区政府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查汇总,报区长审定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
〔五〕预备材料
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的重大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六〕提前通知
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
〔七〕争辩确定
会议由区长或区长托付常务副区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定的方案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争辩,最终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作出确定。
〔八〕形成纪要
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睬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送区长签发。需报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九〕政务公开
重大事项〔除保密外〕确定后,接受报刊、互联网、播送电视等媒介形式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议事记录
第十三条区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区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的意见、参会人员的赞同意见、参会人员不赞同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实定等内容。
第六章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那么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协作。
第十五条有关执行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全面、准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不得敷衍塞责。
第十六条依据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
第十七条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状况准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因不行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靠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局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十八条决策机关可以依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的程序作出连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确实定。消逝紧急状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确定,但必需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确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尽量避开或削减损失。
第七章决策监督
其次十条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及区人大、区政协的监督。
其次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依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实行跟踪检查、催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准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督查状况。
各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准时跟踪和反应执行状况,确保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其次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八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机关决策失误的;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准时、正确实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四条受托付的专家、专业效劳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商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造成严峻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那么
其次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次十六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次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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