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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
乡镇卫生院
人才队伍
建设
有关
问题
请示
关于解决我县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队伍
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
自治县人才办:
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为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维护公益性质,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是代表地方党委政府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我县12个乡镇卫生院共有编制420个,在职在编人员391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379人;按医改方案和机构设置要求全县12个乡镇卫生院应配备临床医生118人,而在职在编临床医生只有85人。乡镇卫生院为了完成大量的公共卫生工作,特别是2018年承担了扶贫攻坚健康扶贫的家庭医生签约工作,临时聘请了公共卫生工作人员323人,这部分人员按每人每年2.5万元的工资,须从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总额40%的利润中支付,乡镇卫生院负担重。因乡镇卫生院医务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的原因,一是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属于差额编制人员,工资待遇财政负责60%(据测算富川为53%),其余40%以上靠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基本药物补助等)、公卫经费的15%以及单位业务收入的利润补足。若卫生院业务收入差,连基本工资都难以保障;二是乡镇卫生院技术服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学校教师或其它事业单位人员相比严重偏低,虽然乡镇卫生院技术服务人员的工资也与职称挂钩,但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模式与教师职称评定不同,它需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评,且获得职称后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影响,很难套上相应的工资,也无法象教师一样享受财政绩效;三是人员招聘难,由于富川地处较偏僻,经济相对落后,而经济发达地区,常以住房、丰厚的工资绩效待遇为条件,形成了很大的吸引力,致使本地大中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愿回来工作,甚至原本在职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还辞职外流到条件好的地方工作,仅2018年就辞职10名;四是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原在编人员、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新选人员、以及2011-2012年期间参加全区统一医改过度考试或考核合格聘用人员)同意按用编人员管理”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编人员的合理流动。用编人员应参加竞聘上岗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按照实名编制人员流动的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新进用编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不得少于5年,5年内可通过竞聘上岗在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合理流动;满5年后,可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在各级各单位中合理流动”精神,乡镇卫生院之间不得直接进行人员调剂,只能通过竞聘上岗形式才可以人员流动,此举对于卫生技术人员充足和工作条件相对较好的基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组织实施,但对于我县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紧缺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条件相对落后,即使是行政命令都难调整人员流动,也就很难组织实施,况且,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随时都有可能提出辞职,对一些特殊岗位人员或要及时补齐空缺人员,如果不采取行政命令调整而是通过竞聘上岗或公开招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边远乡镇卫生院近四年根本招不到大中专毕业生,将导致乡镇卫生院因人员退休、人员辞职,岗位人员结构难以合理配备,造成这些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匮乏,影响医疗卫生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急需解决我县乡镇卫生院之间正常的用编人员合理流动即行政命令调配乡镇卫生院技术服务人员问题。
为保证我县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业务的正常开展,吸纳并留住乡镇卫生院技术人才,发挥现有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建议:
一、提高县财政投入乡镇卫生院拨款比例。由目前县财政投入60%提高到80%(不含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公卫资金的15%部分),使乡镇卫生院能从业务收入利润中调出部分资金用于实行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绩效,以更好的待遇关心爱护乡镇卫生院技术人才、留住人才,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卫生健康局商县编办,在不超编前提下可以合理流动:
(一)原乡镇卫生院编制人员,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商县编办,可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合理流动;经报请县编委同意后可合理流动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新进用编人员5年内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商县编办,可在乡镇医疗卫生院之间合理流动;满5年后经报请县编委同意后可合理流动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乡镇卫生院组织调整人员工资待遇匹配问题。请求县人才办商县人社局参照全县教师岗位调整的做法,即对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整的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到新卫生院没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可采取拟聘岗位先进后出的方式,按原卫生院所聘岗位类别等级同岗聘用,以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调整造成的岗位设置与工资待遇不匹配的问题,激活基层卫生队伍工作活力,不因工作调整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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